詐騙民事賠償標準_合同詐騙賠償標準?
特邀律師
合同欺詐行為的侵權民事責任,主要方式有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害。
對于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于受害人為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
對由于欺詐行為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決策失誤致使規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損失。
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適當損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侵害人或侵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賠償標準一般是以實際損失(包括直接與間接損失)為限。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民法典民事欺詐規定如何賠償?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是無效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從法條上我們不難看出,合同欺詐的構成有四個要件。
1、一方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
2、對方因此陷入錯誤認識,也就是說欺詐與錯誤具有因果關系;
3、對方因錯誤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是認識錯誤與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間有因果關系;
4、欺詐具有不正當性。從這四個方面我們不難看出,環環相扣,缺一不可,互為因果,可見法律對欺詐認定的嚴謹性。
關于賠償問題《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盡管懲罰性賠償最終寫入今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民法典》的開篇之作)第179條,但與懲罰性賠償有關的一些重大話題依然存有不同意見,比如對“退一賠三”前置條件——欺詐的認定,坊間的不同意見有時還能弄出很大動靜。
很多人認為“知假買假”者并未因欺詐陷入錯誤的認識而做出錯誤的消費選擇,因此“知假買假”不符合民法上“欺詐”的構成要件,故不能適用《消法》有關受欺詐后得要求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持有此觀點者手中最主要的“牌”就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睹裢ㄒ庖姟返?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保持沉默者),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權威部門發布的消息,《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將在很長一段時間同時適用。作為《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的《民通意見》是否也將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與《民法總則》同時適用呢?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上述關于欺詐行為的民法范疇內的解釋還將“存活”很長一段時間。這或將意味著諸如什么是欺詐、怎么認定欺詐短時間內仍無法達成共識。
但有人認為,《消法》第55條中“欺詐”的定性并不同于民法中的欺詐。一方面,《消法》并不屬于民法的范疇,而屬于經濟法的范疇,雖然經濟法借助了民法與行政法等責任制度與救濟制度來解決問題,但其畢竟是第三種法律部門。
法律人士的看法是,民法視角下的欺詐會帶來平等主體之間民事行為的無效和撤銷,比如《民法總則》第148條和第149條的規定,而《消法》視角下的欺詐會導致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因此,《消法》中有關“欺詐行為”的定性就不能簡單地依據民法的規定來加以判斷。
其實,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已為《消法》中“欺詐行為”的認定提供了依據。專家認為,應當首先在《消法》體系內解決這一問題,而不是教條地參照適用民法的有關規定去死摳字眼兒。該《處罰辦法》的第5條、第6條、第13條和第16條為欺詐行為的認定提供了依據,并在此基礎上延伸出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因此,單純根據經營者的主觀狀態和行為即可認定是否構成欺詐行為,不需要考量消費者的心理狀態。該行為本身就屬于行政違法行為,當其觸及到消費者利益,消費者則可要求實施欺詐行為的商家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只要能夠證明經營者確實實施了欺詐行為,即使買假索賠人知假買假,也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之規定。因此那種直接排除購假索賠者的消費者身份并進一步排除其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之可能的做法是經不起法律檢驗的。
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應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過追繳贓款贓物、責令退賠途徑解決。
詐騙案中,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只有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如故意傷害罪產生的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交通事故罪、縱火罪等)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