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認定瀆職罪的經濟損失_瀆職罪造成的損失怎么計算?
特邀律師
你好,根據你的問題結合我以往的經驗說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在檢察院的刑事訴訴書中有時候不會存在第三方的經濟損失,這種情況情況下,也就不用確定。這是因為第三方的經濟損失屬于民事范疇。有時第三方會以民事訴訟的方式來主張賠償,不會走刑事附帶民事的途徑來主張自己的經濟損失。
其次,檢察院的刑事訴訟書中會出現第三方的經濟損失。但第三方表示諒解。這種情況下多出現在第三方是娛樂場所,損失較小,或是無法確定的情況,也有第三方表示諒解,不予追究其賠償責任的情形。
其次,檢察院的刑事訴訟書中出現第三方的經濟賠償。此時該數額的確定一方面是,偵查機關在證據收集和現場認定時,分析認定的一個損失數額。也有是第三方自己根據其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以及相關證據材料交給偵查機關追究其犯罪嫌疑人的賠償責任。有些會在基于經濟賠償數額無法確定的時候,根據公平原則賠償相應的都可以接受的數額。
最后,是公益訴訟。檢察院有權利提起公益訴訟。該賠償數額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具體損害、社會影響大小、恢復、消除該損失等,所花費的費用等綜合認定。
在實務中,檢察院的刑事書中出現的第三方的賠償數額很少會有。
以上是我的看法,如有不當,敬請見諒,謝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玩忽職守罪是瀆職罪中的常見罪名,此罪的成立均要求行為人造成了重大損失。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87年8月印發的《關于正確認定和處理玩忽職守罪的若干意見(試行)》中曾對玩忽職守罪中的損失計算作出規定:“行為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是行為人確實無法挽回的那部分經濟損失;當行為人無法挽回的直接經濟損失達到‘重大損失’的標準時,應予立案。
因犯罪行為而造成企業嚴重經濟損失的,行為人除了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處理要按照事實、情節以及危害程度來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