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盜墓怎么量刑_盜墓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盜墓的量刑則重得多,為三年以上直至死刑。而對于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量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不封頂。我國文物保護法律,“重兩頭輕中間”,對盜墓和走私處罰重,倒賣處罰輕,難以形成震懾。刑法規定,倒賣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對盜墓的量刑則重得多,為三年以上直至死刑。洛陽市文物局第一文物工作隊黨委書記史家珍認為,在這種法律現狀下,文物販子寧愿冒著被抓的危險從事暴利的倒賣活動,幾年牢獄可能換取一生安逸。
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尸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擴展資料盜墓,是進入他人墳墓,作出不問自取的行為。這樣的社會文化現象,自古就沒停止過。從考古資料可以看出這種墓葬破壞現象仍然遺存到現今。在春秋時期“禮壞樂崩”的社會變化之后,厚葬之風興起,于是盜墓行為益為盛行。盜墓是指個人或團體以非法的方式進入不屬于自己財產的陵墓,取出其中的物品以為己用的行為。它的發生通常伴隨著對古墓不可恢復的破壞。和盜墓在行為上比較類似的考古,一般是官方組織的大規模進入古墓取出其中物品并做考古分析的行為。考古和盜墓最根本的區別就是:盜墓是為了個人非法的利益,并且會對文物造成極大的破壞。而考古是為了社會的利益,取出的物品一般存放博物館參觀或進國家檔案室進行研究以及修復和保護。把盜墓與考古視為等同是相當無知的。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刑法》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團伙盜墓,是團伙犯罪,也就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在量刑時會比較重。
盜墓這種行為在歷朝歷代都為人所不齒,在古人看來,這種人所干的勾當有損陰德,同時也制訂了一些法律去嚴懲這些盜墓者。但是還是有不少人為了得到墓穴中隨葬的寶貨,選擇鋌而走險。因此不管是哪個王朝,對于那些平民盜墓者一旦抓到都是嚴懲不貸。
秦朝對于盜墓者的懲罰
秦朝對于盜墓者如何處置,在《呂氏春秋》一書中有簡要概論:
題湊之室。棺槨數襲,積石積炭,以環其外。奸人聞之,傳以相告,上雖以嚴威重罪禁之,猶不可止
要知道秦法嚴苛,能夠稱得上嚴威重罪的,自然不會是簡單的刑罰,具體如何定罪,估計還要看盜墓者盜竊的是何人之墓,如果說是地位尊貴的那自然要罪加一等,只是普通百姓,估計罪責會輕一些。
漢朝對待盜墓者處罰嚴厲
縱觀整個漢朝,帝王的墓葬大多都陪葬著許多珠寶錢財,此時盛行厚葬之禮,因此自然也就引起了盜墓者的覬覦,漢朝為了嚴厲打擊這種行為,對待盜墓著從不輕易放過,在《二年律令》中就有關于此時如何處置盜墓者的規定:
“盜發冢”與傷人致殘、訛詐、殺人及拐賣人口等同罪,都應處以磔刑。
此時認為盜墓之人,其罪過如同殺人等重罪一般,都要處以磔刑,這種刑罰是古代的酷刑之一,手段極其殘忍,要將人體分離,使受刑者受盡苦楚,然后再被處死。
由此可見,漢朝對待盜墓者處罰有多嚴厲。
唐朝對于盜墓罪責劃分細致
唐朝的法律對于如何懲處這些盜墓者,也有詳細的劃分,就拿《唐律疏議》而言,其中對于盜墓罪就有這樣的描述:
諸發冢者,加役流;已開棺槨者,絞;發而未徹者,徒三年。
一旦發現了此人有盜墓行為,就要加派勞役并且流放;如果這些盜墓者打開了死者的棺槨,就直接判處絞刑;如果只是盜竊墓中財寶,沒有動棺槨,只是判處流放三年。
唐朝對盜墓罪劃分細致,同時也考慮到了這些人是否心中有底線,對于那些心有一絲良知的人并沒有處罰過重,這也看出了這個時代對于人性的教化方式的不同。
元朝對盜墓者的處罰
元朝時期對于盜墓者也同樣予以嚴懲,這些在《元史》中有詳細記載:“
諸發冢, 已開冢者同竊盜, 開棺槨者為強盜, 毀尸骸者同傷人, 仍于犯人家屬征燒埋銀。諸挾仇發冢, 盜棄其尸者, 處死。諸發冢得財不傷尸, 杖一百七, 刺配。諸盜發諸王駙馬墳寢者, 不分首從, 皆處死。看守禁地人, 杖一百七, 三分家產, 一分沒官, 同看守人杖六十七。
對于盜竊著可以直接看成是強盜,損害遺體之人以傷害罪判處。如果只是盜竊了錢財,沒有動棺槨,那么打一百七十大棍。但是對于那些敢挖掘王侯將相墓穴的人,直接就是死刑。
元朝對于盜墓者的刑罰劃分,在很大程度上都要看被盜者的身份高低,但是在此之上,也有前面幾代王朝律法的影子。
明朝有關律法
明朝時期的律法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唐代刑罰,就比如關于如何判處盜墓而言,《大明律》就有這樣的規定:
凡發掘墳冢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尸者,絞;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
這些刑罰和唐代極為相似,要知道唐代律法差不多是古代律法中最為詳細的,說是巔峰之作也不為過。
清朝有關律法
清朝時期是整個古代王朝中對于盜墓罪判處最為詳細的,其中針對盜墓罪,按照盜墓者破壞的程度,有36種依據量刑,其中只是看到了棺槨的話,判處流放三千里,還要加上三年勞役;對于打開棺槨之人,直接處以絞刑,這一點倒是和前面幾代王朝相似。
盜墓這種行為是對死者的極大侮辱,歷朝歷代只要國家對地方還有約束力,都從不輕饒這些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