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妨害社會秩序的行為是_如何界定擾亂社會秩序罪?
特邀律師
是指危害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破壞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歷史文化遺產、環境自然資源以及危害公共健康和社會風化一類的犯罪行為。
2、我國刑法分則第六章利用91條分九節規定了9小類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具體包括:①擾亂公共秩序罪;②妨害司法罪;③妨害國(邊)境管理罪;④妨害文物管理罪;⑤危害公共衛生罪;⑥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⑦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⑧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⑨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侮辱、誹謗他人的; (二)對他人進行毆打、體罰、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的。 根據上述條款可知,該單位的局長和副局長屬于《條例》第143條第2款中描述的“對他人進行毆打”情形而非第174條。適用時主要考慮的是情節而非后果。如果造成了嚴重后果則應適用《刑法》了。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里所說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二)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并非一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故意構成。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擾亂社會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界限
兩者在表現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擾亂了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兩者的主要區別是情節是否嚴重,是否使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如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由于領導上的官僚主義,對涉及群眾利益的事處理不當或者工作上的缺點失誤,以致引起群眾鬧事、鬧學潮或罷工等,要進行深人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加以區別,對于借學潮、罷工之機,故意歪曲黨的方針政策,煽動群眾,提出無理要求,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符合本條規定的,則構成本罪。
(二)本罪同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1、前者侵害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后者侵害的對象是特定的國家工作人員。
2、前者是聚眾進行;后者可以是單個人進行。
3、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后者采用暴力、威脅的方法。
(三)本罪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界限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行為原本屬于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的一種,本法鑒于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對于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將其單獨規定為一罪。兩罪的犯罪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秩序。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兩罪的犯罪對象不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以外的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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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危害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破壞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歷史文化遺產、環境自然資源以及危害公共健康和社會風化一類的犯罪行為。 這一類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社會公共生活秩序以及環境自然資源的管理活動。 (2)在客觀方面,具有危害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環境自然資源的行為。這類犯罪的客觀方面大多以情節嚴重或者造成較為嚴重的結果為必要條件。 (3)在主觀方面,大多數犯罪必須是故意,少數犯罪主觀方面有過失。 (4)這類犯罪的主體,多數犯罪為一般主體,少數犯罪為特殊主體,其中一些犯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刑法分則第6章規定了9小類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它們依次是: ①擾亂公共秩序罪; ②妨害司法罪; ③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④妨害文物管理罪; ⑤危害公共衛生罪; ⑥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⑦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⑧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⑨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七十八條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 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 第二百八十二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 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六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七條 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八條 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九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條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尸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三百零四條 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規定:有以下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倒賣車票、船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票券及其他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利用會道門、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和其他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在第25條中規定有下列行為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在地下、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刻字業承制公章違反管理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故意損害或者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的;.故意損毀路燈、油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反規定,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休息,不聽制止的。
行為人實施的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之所以可罰,完全是因為這一行為嚴重攪擾了被害人之社會港灣、個人領地的安寧權。安寧權是一憲法所保護的權利,所謂“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國王不能進當然任何人不經主人同意自然不能進入住宅之中。安寧權是個體權利而非行政機關制度所形成之制度秩序,因而不構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另外,從立法者目的來看,非法侵入住宅罪在第三章而不是第五章,也可以判斷不屬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