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交五險一金嗎_個人不交五險一金可以嗎?
特邀律師
可以!現在沒有規定個人必須繳納,但如果你在公司上班就必須要繳納呢
你這個問題其實代表了相當一部分人的想法,這種想法可以理解,但不不能接受。不但損害了自己的個人權益,同時也損害了用人單位的權益。
第一,依法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
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后《社保法》更符合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用人單位作為社保法的執行者,嚴格按照社保法的規定,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和法律義務,所以個人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不但自己違法,還有可能導致用人單位違法,這個后果作為正規守法的經營者,是不會接受你這種要求的。
第二,依法繳納社保也是員工應該享受的權利。
社保法是根據我國根本大法憲法的精神來制定的專門法律。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落實,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用人為其繳納社保的情況。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部分員工出于眼前利益的需要,希望每月到手的現金多一點,對于以后的養老就醫還來不及考慮,這是一種目光短視、沒有遠見的表現,到將來老了,不能工作了,或者自己生病了,才后悔當初沒有辦理社會保險,但是已經來不及了,想交也沒有辦法,現在這樣的人應該不在少數。
第三,個人要求單位不交社保最終受害的還是自己。
作為用人單位依法履行社保法和其它勞動法規規定的法律義務,這是強制性的。也許有人說沒有繳納社保的單位很多,其實這是一種誤導。目前是有部分單位抱著僥幸心理,沒有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但放眼全國來看,這還是是極少數。但可以肯定的是,這種企業既得不到員工支持,也得不到社會和政府的支持,是無法做強做大的;如果員工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作為員工來講也是一種違法行為,這種要求,一般用人單位不會接受,即使接受了也是不合法的,一旦員工醒悟過來,反告單位那是一告一個準。即使官司打贏了,不僅浪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社保補繳也是一個大問題,最終受到損害的還是員工自己。
總之,作為員工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不僅不合理,而且也不合法,有這種打算的朋友還是趕緊醒悟吧!
很多職工發現過這樣一個問題,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社保了,但是卻沒有住房公積金。于是就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但是得到的告知確是不屬于他們的職責范圍,這是怎么回事?
勞動監察部門主要負責的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一些職責。職權是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賦予的。但是住房公積金的執法卻沒有賦予勞動監察部門。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首先是責令限期改正,然后拒不改正的才可以予以處罰,1~5萬元。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7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所以,勞動者應當向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那維權也比較麻煩,因為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等資料。也有的需要出具勞動仲裁部門的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文書。然后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相應的住房公積金。
不過值得肯定的是,住房公積金的維權沒有勞動監察部門的兩年有效期。因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里邊并沒有有關規定。另外社保費規定的滯納金是每日5/萬,但是住房公積金沒有設置滯納金的規定,這對于企業也是一件好事,成本會逐步降低。
所以,有關公積金的維權跟勞動部門社保費還是差異非常大的。
單位不繳納社保,也不繳納公積金,肯定是違法的。
那么,既然知道單位違法了,你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下面為您一一解析:
一、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明確規定了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義務,是不可免責的。
二、單位不繳納社保,你可以以此為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依據第38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金額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滿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三、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
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補繳。補繳的費用仍然是單位承擔單位部分,個人承擔個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