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什么時候放人_派出所拘留三天到幾點放人?
特邀律師
1、執行嚴格的拘留所,按照規定拘留天數,執行幾點進,幾點出的原則,比如說你前天中午一點進去,然后拘留兩天就是今天中午一點出來。
2、也要看拘留所的具體規定,有的拘留所是上午放人。幾點進幾點出對于小型拘留所也許可行,但是對于每天進出好幾十人的大型拘留所沒有辦法執行的,而且拘留一般都是晚上送來的多,晚上甚至深夜放人也容易造成其他危險。
3、執行比較靈活的拘留所,一般選擇在白天。
根據法律規定,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因此,7日被抓,8日開始拘留10天應該到17日期滿釋放。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如果不致殘致死,打架一般屬治安案件,最多是十五天行政拘留。如果是刑事拘留,那問題就有點大,十五天,一個月或直到判刑。
等辦理案件的機關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