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屬于勞動報酬嗎_年終獎是否屬于勞動報酬?
特邀律師
2016年最新勞動法關于年終獎發放的幾條規定:
離告別2015年只剩下十幾天了,與即將到來的新年并行而至的,當然還有上班一族最關注的年終獎。下面,我們綜合梳理關于年終獎你必須要知道的五件事,告訴你領取年終獎的正確姿勢。
一、誰有資格拿年終獎?
年終獎雖然被看做員工獎金的一部分,但首先大家要明確,發放年終獎是各個公司企業根據自身盈利情況年底向員工發放的獎金。
目前的法律、法規并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該根據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用的規章制度發放。
簡單來說就是:看、老、板、心、情!
二、用人單位有權隨意扣發年終獎金嗎?
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年終獎金屬于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單位將發放年終獎金明確規定在規章制度里,那么用人單位不能無故扣發員工的年終獎金。
第二種情況是,年終獎金是用人單位給員工的一種特殊獎勵,不適用所有員工,不屬于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這部分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狀況和員工的工作表現自主決定是否可以發放此類年終獎。
還是一句話:看、老、板、心、情!
三、提前離職、新進職工當年可以拿到年終獎嗎?
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都未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按同工同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持離職職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和離職員工一樣,如果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都未對年終獎明確規定,按同工同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持“新進員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四、實物折抵年終獎的做法合理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由于年終獎屬于工資性質,因此年終獎的發放不能以實物抵發。
五、年終獎多發一元,少拿一千?!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的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最郁悶的莫過于老板一高興,年終獎多發一元錢,但結果拿到手的獎金卻少了一千多元。年終獎在1.8萬、5.4萬、10.8萬、42萬、66萬和96萬這幾個臨界點,會出現年終獎多發1元,稅后收入反而減少的情況。比如:發18001元比18000元多納稅1155.1元;而如果發960001元則比960000元多納稅88000.45元。
看來,年終獎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又多又巧”。這對公司財務人員采取合適的發獎方式,以及調整年終獎額,是一項高智商的考驗
年終獎不屬于工資范圍;工資的范圍是:基本工資、生活補貼、崗位工資等等。
年終獎是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看看這兩種方法怎樣省稅呢?
過去的時候,對于普通職工發放年終獎是一個很頭疼的事情,一旦搞不好會扣高額的個人所得稅。比如年終獎2萬元,月工資3500元,需要繳納4445元的個人所得稅。印象很慘痛,2008年工資只有1000元,年終獎發了2000元,結果直接被扣掉了100元個人所得稅,心疼死了。
不過,國家為了降低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負擔,2018年國家推動了個人所得稅改革,2019年個人所得稅征收有四大變化:第一,個稅起征點上調為5000元。第二,實施居民綜合收入計稅。第三,按年綜合計稅,實施預扣預繳。第四,實施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其實,最主要的還是按年綜合計稅和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
在5000元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基礎上,加上因人而異的專項附加扣除,人們個稅起征點往往能夠提升到7000~8000元。如果我們采用按年綜合計稅的方法,8000元的起征點代表了一年收入9.6萬元都不需要繳稅。不過,我們是預扣預繳的,需要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匯算清繳才可以退稅。
其實大多數人的年終獎都是1~2月份過年之前發放,但是往往就被延遲到下一年度了。如果我們是在12月份發放,就可以將當年的累計預扣預繳,應稅所得額全部使用上了。一般不會多繳。
比如,平時每月工資5000元,年終獎發放3萬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獨生子女贍養父母2000元,未成年子女受教育1000元。
第一種計算方法匯算清繳
如果是當年12月份發放年終獎,該年度的累計預扣預繳應稅所得額實際上是0,畢竟扣除6萬元的累計減除費用和3.6萬元的累積專項附加扣除,年收入9萬元是不需要納稅的。
如果是1月份發放個人所得稅,1月份累計減除費用只有5000元和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只有3000元,應稅所得額會高達2.7萬元,1月份當月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3990元。這一部分錢可以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請匯算清繳的時候,核算完就會退回,可是一般匯算清繳會比較麻煩。
第二種計算辦法,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優惠
實際上,這種方法在以前就出現了,是專門針對年終獎發放的一種優惠。如果本人當月工資高出免稅額,按照年終獎除以12找出對照稅率。
按照假設條件,2.7萬元除以12只有2250元,對照稅率只有3%。也就是說只需要繳納2.7萬×3%=510元的個人所得稅就可以了,比3990元的個人所得稅要低很多。
有人說原先不應該繳稅,現在還是繳稅了呀。確實如此,不過對于有的人來說還是劃算的。
比如每月收入3萬元的高收入群體,每月的應稅所得額是2.2萬元,最高適用稅率是20%。如果其年終獎發放12萬元,這樣我們可以查找出的對應稅率只有10%。
這樣按照有關稅率計算,需要繳納9480元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通過匯算清繳,將其年終獎平均到每一個月的收入中,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將上升到25%,明顯還是年終獎計算公式劃算的多。
不過這一優惠政策將于2022年1月以前的期,最終所有的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都納入匯算清繳。
所以,未來的納稅政策還是越來越公平的。
不合理,但是合法!
不合理的原因:
1、年終獎,顧名思義,就是根據一年的情況對員工的一種獎勵機制,如果這個人工作業績不錯,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應該享受年終獎;
2、由于年終獎是對之前工作的肯定,無論以后的工作狀態如何,都應該發放。
合法的原因:
1、年終獎是企業基于內部管理和效益情況的獎勵措施,不屬于勞動法節制的范疇;
2、年終獎必須支付的前提條件為:勞動合同和公司規章制度有明確的關于年終獎的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如果約定人員離職取消年終獎發放,那么,不發放就是符合合同約定的,也就是合法的;
3、有沒有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沒有明確年終獎的相關問題,則年終獎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一部分,不受企業外部制約和影響。
當然,如果年終獎發放涉嫌違法,會被依法追究責任的,比如之前非?;鸬腜2P企業,非常吸收公眾存款,給員工發放年終獎的情況,就屬于違法。
題外話:
1、從企業發展、企業誠信、管理機制上來說,年終獎作為一種激勵措施,應該體現公開、透明的原則,方能更好的起到激勵作用;
2、在勞動合同、企業規章中明確年終獎的發放辦法、額度、時間等更有利于穩定員工隊伍;
3、因為離職而取消員工年終獎的辦法看似節省了資金,但是卻輸了口碑、輸了誠信,某種程度上,也是在為競爭對手輸送力量。
當然,還有一點,就是題主的表述中說的扣除,兩種理解:一種是原來說好的年終獎因為離職不發了,這是不合理但是不合法的;另一種是已經發了年終獎,但是由于離職了,在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又扣除了這部分金額,這種情況屬于違法行為,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