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私聊罵人犯法嗎_發微信辱罵他人犯法嗎?
特邀律師
1、要看你怎么罵的(單對單罵的還是在群里或者朋友圈罵的),以及罵的內容是什么2、如果是單對單罵人,對方完全可以拉黑你,只要罵人者不換號換著法子騷擾對方擾亂對方正常生活的,不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但如果罵人者換著號去騷擾對方,擾亂對方生活安寧的,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可能受到15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罰款。3、如果是在群里或者朋友圈罵人,且該群與被罵人者有著密切的關系(區域群、生活群等方面有重合),那要看罵的內容。如果是確有其事的批評,沒有造謠,沒有侮辱性言辭的,那不屬于違法犯罪。如果是捏造事實,造謠誹謗的,情節不嚴重的話,屬于侵權行為,侵犯他人名譽權;如果瀏覽者達到5000人,或者轉發者達到500人的,那可能構成誹謗罪。如果是事實,但罵的內容具有侮辱性質,如果是普通的侮辱言辭,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那是侵權行為,同時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能被拘留、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后果(比如受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等),那可能構成侮辱罪。
只要符合起訴條件,就可以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當然算是侵權!
在哪里罵人都不對!尤其是微信,大家似乎都只知其文不見其人,有些人頭像就不是本人,所以ta認為罵人沒人知道,殊不知,別做那些喪盡天良的事,誰都有父母,誰都有長輩,口無遮攔,遭人討厭!
你維權可以報警; 把微信上面的證據提供給警察; 對方屬于侵犯你的人身權利并導致你的婚姻破 警察調查取證以后,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給對方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罰款。
網絡上的侮辱與現實中的侮辱要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即如果侮辱情節較輕,被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并賠償損失。如果侮辱情節嚴重,涉嫌構成侮辱罪的,可申請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人們在享受互聯網社交便利的同時,應當依法謹慎行使自己的權利。微信用戶有權在其朋友圈內正當、合法地表達觀點或發表其評論,但微信聊天記錄、朋友圈發布內容可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擴展資料: 微信群里辱罵他人損害名譽難免承擔法律責任 日前,廣西大新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名譽權糾紛進行判決,判決被告在其朋友圈登載致歉聲明,對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元。 原告黃鈺與被告馮某雨都是年紀三十出頭的青年婦女,多年前雙方通過朋友介紹相互認識。2015年雙方曾有過矛盾糾紛,被告馮某雨一直揚言尋機對原告黃鈺打擊報復。 2017年12月,在獲知原告在縣城擺夜攤后,被告即在其微信群里發信息,群聊中聲稱原告“睡她表弟多年,她表弟家里人罵死了”、“她媽就是去廣東睡回來才生的那個黑憋(意指原告)”。還在朋友圈唆使男網友去強奸原告,并配發原告的個人照片。 當日晚上,得知被被告辱罵后,原告和家人與被告發生口角。次日,原告到被告店門要跟被告評理,一時沖動才動手打爛被告的廣告牌等。事后,公安機關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原告母女愿意賠償被告財物損失,但被告拒絕對在群里發微信罵話一事承擔責任。 今年3月,原告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8000元。被告馮某雨到庭應訴時則辯稱,原告訴稱并不屬實,被告沒有發布原告提供的那些微信聊天記錄過,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大新縣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微信作為一種信息交流平臺,具有公開性和傳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廣泛。被告在微信群中發布誹謗、侮辱、貶低原告的信息,并配發原告的個人照片,造成相關信息的公開傳播,引發他人對原告聲譽的猜測,致使原告的名譽權受到損害,侵害了嚴格的名譽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法院遂作出前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