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在宿舍死亡算工傷_下班后,在宿舍睡覺突然死亡算不算工傷?
特邀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的司法解釋,即職工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是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因此,只要題主方親屬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時將用人單位沒有提供員工食堂,員工需要外出買菜做飯等有關證據材料準備充分一并提交說明,當地人社部門受理申請后將會調查核實是否屬于職工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發生的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傷害,且事故時間和路線是否合理,而作出相應的結論。
下班后不屬于工作時間,在睡覺也不屬于工作崗位上,是在自己支配的時間中突發疾病死亡是不能算工傷的。但是可根據上班內容,勞動強度,勞動時間等要求企業進行賠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擴展資料:工傷保險待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印發《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對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及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進行了重點調整。意見明確,今后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以上年度省(區、市)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為基數,綜合考慮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情況,側重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因素,兼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綜合進行調節。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以上年度省(區、市)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綜合考慮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情況,側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兼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綜合進行調節。生活護理費按照上年度省(區、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省(區、市)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人社部工傷保險負責人表示,經研究評估,調整方案實施后,總體不會降低工傷職工的待遇,不會造成基金支出的大幅波動,不構成基金支出風險,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可持續性。
不是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下班后,職工在工廠宿舍內非工作原因死亡的,不屬于工傷。只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14、15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才屬于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