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已發現十年后處罰_違法行為多久沒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特邀律師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時效是二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是六個月,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行政處罰法的特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 2009年8月27日修訂 同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8月28日通過 2012年10月26日修訂 同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首先強調一下,偷稅行為沒有超過五年不處罰的說法,偷稅是沒有追征期限的。
追征期限
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所謂的五年期限,是指因納稅人自己計算錯誤等簡單失誤造成少繳稅款的,才有可能延長到五年的追征期。而這個所謂的“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在實際執行時,大多是指小數點點錯、或者簡單的加減乘除計算失誤等錯誤,而且這個錯誤涉及的稅額不應該很大,因為從會計常識角度,如果有較大的收入,稅款卻很小的情況是應該引起會計人員的警覺的,這是一個職業判斷的基本要求。如果以自己對政策理解不到位,適用稅率不正確等理由作為自己計算失誤的理由,是不被稅務機關認可的。
偷稅行為
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如果是上述的行為,那么稅務機關不僅追征期限不受限制,而且還要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對于偷稅等行為不要有5年期限的錯誤認識,否則,一旦東窗事發,帶來的滯納金和罰款可比你僥幸獲得的利益多多了。
撰文:左刀三爺 要是你覺得我寫得還有點意思,敬請審閱我其他的發文,期待你的批評指正!?
殺人分為故意殺人和過失致人死亡,前者無論逃跑多少年被抓住都會正常處理,如果超過法定從輕的年齡的話可以減輕處罰,這里不包括性質非常惡劣的情況;后者逃跑后主動歸案的可以減輕處罰,但如果是被抓到的話也是正常處理,無減輕處罰條件。
這個如果當時人沒有發現那么也就算了!除非有人舉報!當然如果嚴重的話還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