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資不抵債_破產清算資不抵債是怎么認定的?
特邀律師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其著眼點是資產債務的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常都已資不抵債,但在債務人帳面資產尚超過負債時,也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結構不合理,發生對到期債務缺乏現實支付能力而無法支付的情況,這種情況也屬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一種。但是,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能以借貸等信用方式還債,并不必然會喪失對到期債務的償還能力。
因此,資不抵債與不能清償并不相同,新破產法將其并列作為破產原因的構成要件。形象地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現金流標準,資不抵債為資產負債表標準。這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會對一些投資感興趣,但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在企業中,一旦沒有把握好,就可能面臨破產的可能。
如果一個企業是在經營不下去,就必須要有一定的退回,因為如果申請破產,那么情況就會非常嚴重。
正常情況下,只要是公司宣布破產之后,這時候就會有清算人員接管公司,對破產的財產進行估值清算。
那么一般情況下,破產清算需要多久呢?對于破產清算時間,這個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一般時間都會非常長,幾年是常事。
破產法中只是明確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法律上并沒有規定,并非法律遺漏,而是因為企業破產的情況很復雜,有的破產一年都未必能夠清算完畢,更不要提說有多少個工作日能夠結束。
因為破產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著繼續經營,這個時間下去就更不好說了。
而如果企業最終因為沒有財產可分配,直接就可以進入結束階段了,但清產核資又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所以說,如果企業進入破產清算,最好的計時單位是月,通常這個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 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 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非訴程序:開股東會制作解散清算決議、成立清算組、到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在報紙上或工商網站上發布公告;處置資產,按員工工資、稅款、擔保債務、普通債務的順序償還債務;清算完畢后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清算報告、申請企業注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再注銷社保、公積金、銀行賬號等各類賬戶。
訴訟程序:如企業與債權人有爭議,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破產,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后,由法院主持成立清算組、債權人大會,并搖號指定破產管理人(通常為律師);清算程序同上;可申請破產重整,如成功(債權人會議通過)即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如不成功則裁決破產,當事人持裁決書申請注銷企業工商登記。
國企破產,資不低債,還拖欠工人社保未辦停繳手續,怎么辦?
國企破產后,自然有審計部門對流動資金,固定資產,銀行存貸,應收應付款,其它費用,稅金。其它收入,有價證券,財產溢余,利潤等進行審汁,并對固定資產,房屋,設備,財產重新進行評估,由接管單位劃拔資金國企,首先發放拖欠職工的工資,應繳職工的社保,其次先還銀行貸款,再還其它款項。不知是否應答正確,請咨詢發改委和地方政府。謝謝邀請!
提這問題? 你先懂以下幾點!
1.股東,屬于投資者,是投資行為!
2.所謂投資,是只分紅不退本金的!
3.投資收入和風險正比,只虧投資款!
3.股東認繳,公司破產,需要補繳!
4.股東實繳,公司破產,無需承擔!
明白了嗎? 股東只承擔入股資金!
打個比方:
注冊資金100萬,你作為股東入股20萬
實繳了20萬,你的風險就是20萬打水漂
認繳了20萬,公司破產你要承擔20萬責任
建議你,最好是實繳股本金,享有分紅權
如果你是認繳,你可能就沒有分紅權了。
但是如果公司破產,你還得補交20萬股金。
如果你不懂公司,最好別玩公司方面投資。
你實繳入股,你也不一定就能賺到錢的。
投資入股公司的風險:
1.公司不賺錢,破產了,你也跟著賠了
2.公司賺到錢,不分紅,你就分不到錢
3.公司賺到錢,做空賬,你也分不到錢
大股東決定分不分紅,你是決定不了的。
公司賺到的錢,大股東拿去買房買車了。
豪車別墅都成為公司名下的固定資產了。
大股東住別墅,開豪車,花銷公司報銷。
你小股東沒辦法的,賺錢快還是花錢快?
滿大街豪車,99.99%都是公司名下的...
把錢分給你,多虧啊,是不是這個理?
住別墅,開豪車,這是公司的資產。
大股東可以把公司資產低價轉賣給自己。
也可以把別墅或豪車拿去貸款或者抵債。
你不懂,真不建議你玩股東投資這一塊。
企業在破產后,會面臨許多的債務問題,很多人認為企業宣布破產后,這些債務就可以不還了。其實不是的,在企業破產后,對于留下的債務,是需要遵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清償的,如果不還,是違反法律規則的。
當公司宣布破產之后,債務會依據公司剩余財產按照債務優先順序承擔還款責任。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業破產以后,應當在15日內成立的企業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人員組成的清算組,對該破產企業進行清算。破產財產由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管的全部財產。因此公司宣布破產以后還是需要償還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