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具有對世效力嗎_什么情況下寫下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特邀律師
自己寫遺囑可能會導致無效。如果法定繼承人懷疑遺囑有效性,比如說他可以說這個不是本人寫的,鑒定字跡是個很復雜的事情,同一個人寫字不同時期甚至不同時候寫的字都有可能不一樣是吧。他還可以說這個遺囑不是在正常環境下寫的,比如說受到威脅,還可以說是在神志不清等狀態下寫的,總之,如果法定繼承人不認這個遺囑,要找遺囑繼承人扯皮是有很多辦法的。所以為了保障遺囑的有效性,最好這樣寫。
一是,只能處置屬于自己的遺產。比如夫妻婚內房產,按照法律規定,夫妻二人一人一半,其中一方寫遺囑就不能寫,把哪個房子給某某人,要寫,把哪個房子屬于自己的一半給某某人。同樣,銀行存款,其他財產等也要注意這個問題。
二是,保證遺囑有效性??梢哉垉扇齻€可靠的朋友到家里,讓他們幫助錄像,說明你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脅迫,神志不清等問題。邊寫邊錄,自己也可以在錄像里面說一些話。寫完后朋友簽字作見證人。
因為現在的房產一般價值都比較大,家里老人壽命也越來越長,可能出現中間一輩先于前輩過世等問題,中間一輩如果兄弟姐妹比較多,遺產問題就會很復雜,所以早立遺囑是對的,我覺得這個觀念需要推廣。我跟我老公說這個問題,他反對,說不吉利,不過我還是想找個機會寫個遺囑,畢竟世事難料。
遺囑好不好使,要看必備要件
首先,自然人可以根據現繼承法和將生效的民法典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的財產,遺囑有效。處分他人財產無效。
其次,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注明年、月、日有效。無年月日無效。
再次,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民法典列舉的遺囑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并沒有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
因此自書遺囑只要符合必備法律要件,就為有效,好使。不具備要件的,就無效,不好使。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形式分五種: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
代書遺囑、
錄音遺囑,
囗頭遺囑、
以上遺囑要求必須是當亊人真實的意思、內容真實、形式合法!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沒有經過公證的其他四種遺囑只要是內容真實、形式合法雖未經公証是有效的!
立遺囑應子女都在場,有口頭遺囑,有書面遺囑,書面遺囑一般形式有些也可造假;受益人為了達到目的,你想想對于心正之人,兄弟姊妹須要立遺囑嗎?
您好,按照民法典規定,本人親筆書寫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執行中,有人對遺囑真實性提出異議的,如何證明是本人書寫是個麻煩,因此還是要公證為好,公證的遺囑法律效力最高。
自書遺囑:即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以書面的形式告訴他人自己的遺產怎么分配。
只要是親筆寫的,是會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首先需要知道的是,我們國家的遺囑是分為五種形式,分別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這五種遺囑是根據當事人不同的需求,以及立遺囑時候的不同狀況所采用的。
比如,如果當事人處在病?;蛘呔o急的狀態,沒有辦法訂立書面遺囑的時候,那么就只能訂立口頭遺囑,所以口頭遺囑就必須要符合緊迫性,否則就有可能無效。也就是說一個正常人是不能訂立口頭遺囑的,訂立了也是無效的。
所以這五種不同形式的遺囑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原則上都是有效的。只不過因為公證遺囑是在公證處辦理的,所以權威性更高一些。因此,如果訂立了公證遺囑,日后如果要進行修改,必須還要用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修改,如果用自書遺囑的方式再訂立新遺囑,是不能推翻之前的公證遺囑的,但是這并不代表遺囑不公證就是無效的。
所以如果是當事人親筆書寫的遺囑,只要內容符合法律的規定,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件,即使不公證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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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立遺囑是依法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里所說的什么情況下寫的遺囑有效,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睙o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范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說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边z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保護。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充分說明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只限于個人財產,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4、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
例如:A、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這部分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或者有生活來源,但不足以維護基本生活,剝奪其繼承權,無異于造成其生存危機,因此剝奪這種人繼承權的遺囑無效。
B、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碧哼€未出生,被繼承人死亡,在分割遺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承擔撫育子女的責任、義務也隨之消失,但胎兒是需要撫育的,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其成長需要,減輕生存壓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也就是說,扣回胎兒應繼承的份額后,其他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才有效。(京悅所張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