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和最高額保證_保證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區別?
特邀律師
第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于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第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
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第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
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九條
【債的擔保】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最高額保證所保證的債務均為將來發生的債務、最高額保證所保證的債務為將來一定期間內發生的債務、最高額保證所保證的債務為連續發生的若干筆債務、保證人的責任為期限屆滿時的責任并且具有限額。
最高額保證與普通保證的區別主要在于: 1、依據《擔保法》第十條及《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務僅限于一定期間發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而《擔保法》第六條是對普通保證的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未限定范圍,因此普通保證廣泛適用于各種可以貨幣計量的債務、交易、承諾。
2、最高額保證是對將來發生的不確定債務擔保,設定的擔保對象一般是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包括已經發生的債務),這些債務將來是否發生是不確定的,債務額是多少也不確定。
普通保證是對實際發生或已確定、特定的債務擔保,普通保證作為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具有完全的附從屬性,一般情況下,保證隨所擔保的債務發生而成立,即先有債務而后才能設定保證,即便簽訂保證合同時債務尚未發生,該債務在未來發生的時間、數額都可以確定并要求在合同中明確。
3、最高額保證對一定期內連續發生的債務作擔保,所擔保的債務必須具有連續性,不能對不具有連續性的債務設定最高額保證。
普通保證擔保的債務是一項保證對應一筆特定債務,不具有連續性。
4、最高額保證是限額擔保, 債權人只能在最高限額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不論將來實際發生時如何變動,均以最高限額為限,達不到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務余額為限;超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
而普通保證一般為定額擔保或全額擔保,依據是《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法海一粟提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在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
1、擔保方式分為物保和人保。物保就是抵押、質押等以物的價值為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提供擔保。人保就是保證,是以人的信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
2、保證方式。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所謂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所謂連帶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
3、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的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簡單地說,就是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得先起訴債務人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只有在債務人的債務進過判決并經過執行后,債務人仍然不能履行的情況下,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保證則不同,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單獨請求保證人直接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而無需經過審判和執行。
4、保證方式的約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5、寫借條時如何約定保證方式。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如果不想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則應當約定為一般保證方式。約定一般保證方式時,應當在保證人一欄署名時寫上“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相反,保證人愿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或者債權人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則在保證人一欄署名時直接寫上保證人的大名即可。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按當時簽訂的擔保合同或協義辦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