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規定監督權包括_憲法監督權是什么原則的體現?
特邀律師
監督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監督權包括:1、批評、建議權;
2、控告檢舉權;
3、申訴權。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國家機關負有查清事實進行處理的義務,我國的刑法和憲法都對此進行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憲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有詳細的規定: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并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表達意愿的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
(5)監督權;
(6)社會經濟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
(8)婦女保護權;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好雨知時節,當春乃發生。
解落三秋葉,能開二月花。
冬盡今宵促,年開明日長。
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
無端更渡桑干水,卻望并州是故鄉。
春種一粒粟,秋收萬顆子。
明月出天山,蒼茫云海間。
天街小雨潤如酥,草色遙看近卻無。
憲法監督權是人民主權原則的體現。 憲法監督權在權力性質上是一種人民主權原則的體現,與憲法制定權一樣只能屬于人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憲法監督權的主體在進行憲法監督的過程中,一方面依照憲法所賦予的實施憲法監督的職權對一切享有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權力的國家機關實施憲法的活動進行監督,另一方面,依照憲法規定享有憲法監督權的主體實施憲法監督的活動也必須接受作為授權者的憲法制定者的監督。 人民主權是統治和非統治階層集體人權,是最高級政治權力。統治階層的制憲權來原于人民主權,政黨的民主參選人差額提名權來自統治階層;民眾選舉權來源于人民主權,民主的立法丶執行權來自民眾委托。人民主權理念表示人民是社會主人,統治者。
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并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監督權的范圍很廣,但憲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母法,憲法肯定是保障公民的監督權的。比如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是檢舉的權利。 而其他部門法也會規定公民各種監督權。所以監督權在憲法和其他法律中都有。但都可以在憲法中找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