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夫妻共同債務_尋找虛假訴訟證據為何這么難?
特邀律師
離婚時,女方串通外人虛構債務,法院會不會認定為是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內,共同擔負的債務,就要看有沒有充分的證據鏈能夠證明這是虛構的債務,或者是發生債務完全是一方的行為,而另一方并不知情,只要有證據,法院就能采信,由單方承擔債務。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存在期間內,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屬于雙方的共同收入,由共同的收入所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都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離婚時,平等分割共同擁有的財產。同時,在婚姻期間內所發生的欠債,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債務,離婚時,雙方有共同擔負起還清欠債的責任。
依法還規定,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著對方欠下的債務,沒有用于家庭生活,純屬個人消費的欠績,離婚時,由欠債行為人負責。
只要你有充分的證據鏈,能夠證明女方伙同他人虛構債務,法院就不會認定為共同的欠債。對方是屬于犯罪,依法就被追究責任。
如果真是妻子背著你欠下了這筆債務,你也可以根據時間,地點和簽署的借貸合同,找出你不知情的證據。在事實和證據面前,法院也不會認定為共同的欠債。
面對死亡的婚姻,女人要想最后撈一把,耍陰招,要找到能使法院采信的證據鏈,就要靠你聰明才智了。
[如何界定?如何報案]
一、虛假訴訟罪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如何界定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是《解釋》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之一?!督忉尅访鞔_,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負責人就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答復中,明確提出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對于如何界定虛假訴訟罪說得很清楚:
第一,虛假訴訟犯罪僅限于“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和因該民事法律關系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行為人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構成犯罪的,可以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捏造事實即可以是積極行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極行為。行為人隱瞞他人已經全部清償債務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二,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式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型”和“惡意串通型”。刑法中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虛假訴訟行為并不完全等同,除了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之外,一方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意圖使對方當事人敗訴,以達到非法占有對方財產等目的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三,民事執行程序屬于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以捏造的事實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執行,同樣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規制。實踐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均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四,為了突出打擊重點,方便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和準確把握虛假訴訟罪,《解釋》對實踐中常見多發的夫妻債務認定、以物抵債、公司債務、知識產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企業破產、民事執行等類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作了列舉式規定,并在兜底條款中對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應當如何界定作了進一步明確。這種規定方式屬于不完全列舉。從理論上講,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可能存在于幾乎所有類型的民商事案件中。實踐中,需要根據刑法和《解釋》的規定予以正確理解,準確適用。
二、如何報案?
問題中虛假訴訟是否可以直接報案?答復很簡單:當然可以直接報案。難在去哪報案?如何報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虛假訴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虛假訴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司法機關報案或者控告。也就是公安局和檢察院都能根據管轄受理立案。
然而,虛假訴訟都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生的,法院在某種意義上屬于被欺騙者、受害人,虛假訴訟罪的啟動者由法院發起最合適,但法院由于缺少相應的偵查手段,很難查明案情。目前,虛假訴訟案件容易出問題的環節恰恰在報案環節,公安直接立案有可能插手法院的民事審判;法院直接移交公安處理,又面臨著要承擔否定自己民事判決的后果。
???有些事,法律規定看似清楚,實踐操作很復雜,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有興趣可私信!
虛假訴訟如同碰瓷(碰法律的瓷) 即便失敗事后被追究的也是少之又少 所以虛假訴訟愈演愈烈 強烈呼吁將虛假訴訟列入掃黑除惡嚴懲
法海一粟認為,如果有證據證明原告以虛假、編造的事實起訴的,則構成虛假訴訟罪。
1、刑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ㄒ唬┡c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ǘ┡c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ㄋ模┠笤熘R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ㄎ澹┰谄飘a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ㄆ撸﹩畏交蛘吲c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2、事實證明。題主認為“原告以虛假、編造的事實起訴對方”,但是,題主這樣主張,是否有證據證明呢?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而題主確信原告就是虛假訴訟的話,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依法偵查。當然,題主報案也需要有一個基本的材料,而不能什么材料都沒有就去報案。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今日最高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隨之而來的鋪天蓋地的解讀。
最高法終于側面回應了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存廢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婚姻法24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規定是用來處理夫妻雙方與第三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規定。之所以出臺這樣的規定,原因在于,中國目前實行婚后財產共有制,除單獨約定外,夫妻婚后獲取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婚后形成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
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一般不可能知曉該債權債務是否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財產共有制推定屬于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抗辯第三人知曉舉債并非夫妻共同意愿或抗辯該債權債務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面由于舉證的困難,另一方面在一些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中會存在夫妻一方惡意負債,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聯合所謂的債權人來致使夫妻另一方承擔莫須有的債務,以致于在很多審判案例中,夫妻其中一方成為了解釋第24條的“受害者”。
如今最高院出臺的新的司法解釋共四條,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三、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
四、適用范圍。
首先,第一方面的內容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這一規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時,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為避免事后引發不必要的紛爭,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劃重點);
其次,關于日常家庭生活支出所負擔的債務,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再次,對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債務,明確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即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債務屬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所負擔的債務;最后,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該解釋進一步完善了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明確了舉證責任的分配,同時對于風險的及早防范也做了重要提示。
然而,關于該司法解釋似乎還有幾點存在明顯的爭議
第一,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如何界定該債務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其數額應如何確定?
第二,按照該解釋規定,此類沒有判決給夫妻另一方的債權債務進入執行程序后具體怎么操作?
如果家庭財務的實際操控者在一方(財產在一方名下),若被執行一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那么如何解決?
第三,解釋出臺前,夫妻一方可能會成為虛假債務的受害方,那么解釋出臺后,夫妻雙方聯手“坑”債權人的“道德風險”甚至是法律風險的防范又如何規避?
這些都是要在實踐當中具體去解決的疑問。
文 河南廣學律師事務所 張貝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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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辦?‘’
依我之見:這就需要獨任審理的法官或合議庭判斷原告方偽造的證據在民商事訴訟中的形成的法律事實的對妨害司法訴訟秩序的危害作用程度,以及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權利及其他權利的危害程度是否己構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
A,如果原告方以偽造的證據提起民商事訴訟,且在提起民商事起訴之前就以偽造成的證據提起民事訴訟‘’訴前保全‘’,因偽造證據導致人民法院裁定‘’訴前保前‘’,就可能犯罪嫌疑人利用人民法院的訴前保全措施而錯誤查封丶扣押丶凍結當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亂和當事人民商事務的損失;
B,如果在審理或合議判決環節,因犯罪嫌疑人的偽造證據行為,導致獨任判決或合議庭作出侵犯合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判決或裁定,讓受害人的合法債權丶著作權等遭受不法侵害,以達到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罪惡目的,而且這種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權已達到刑事追訴的‘’數額較大‘’標準的話,比照詐騙罪的刑事追訴標準已構成犯罪;
上述兩種情形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妨害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他人財產達成數額較大的應以構成‘’虛假訴訟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C,經獨任審理或合議庭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提起訴前保全或民商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已涉嫌犯罪的,應立即裁定:此案己涉嫌構成犯罪,中止審理全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過由法庭審理發現偽造證據的虛假訴訟,進而裁定中止審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以‘’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才能真正遏制此類犯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