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_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
特邀律師
您好!
在目前社會上普遍面臨的家庭婚姻問題面前,題主提到的這種父母顧慮,確實很現實,也完全可以理解。
這里不討論這種顧慮的好與壞,只就題主的問題做一個說明。
首先給出一個基本結論:
個人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變化、財產形式的變化,產生產權歸屬上的變化,除非做了產權人上的變更、或者書面做了約定。
以下從兩個方面,分別解釋一下上述結論:
婚前個人財產,婚后依然屬于個人
我們拿房產舉個例子: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給自己的孩子買了一套房子,登記的是孩子自己的名字。
這種情況下,首先,房子的產權人歸屬于自己子女——因為出資人與子女配偶無關、登記與子女配偶無關。
我們再增加兩個假設:
假設(一):房子是貸款買的。
這時候,未來子女成婚之后,涉及到貸款償還的問題。
- 如果貸款也是父母給的、或者是自己子女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償還的,那么,貸款也與其配偶無關;
- 如果貸款是子女夫妻倆人共同償還的(包括一方用自己的工資償還),那么,婚內償還的貸款,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無論哪種情況,并不影響房產的歸屬——依然算作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只是會涉及到未來貸款共同承擔、共同分割的問題。
假設(二):婚后把房子賣了、買了新房。
這就涉及到形式上的變化。
假定自己的子女把婚前個人房產賣掉了,用賣的錢又買了一套新房、登記的也是自己名字。那么,這種轉化,不會因為是婚內購買的,而影響房子的產權歸屬——依然算作子女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他財產類型,同理。
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兩種情況
我們還是接著上面的示例延伸。
假設自己子女在婚后,將房產中增加了對方名字。
這時候,房子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視同子女將一部分房產份額贈與給了對方。
因此,這就是上述結論的第一種情況:產權人變更了。
再舉個例子:倆人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
假設自己的子女與配偶之后簽訂了一份協議:說明這套房子的財產歸屬于雙方。
這時候,雖然沒有做房子產權上的變更,但是這種“合同”只要內容合法、自愿、不違背公序良俗,都可以認定為是有效的。這就是上述結論的第二種情況:雙方書面約定了。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種類: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般情況下, 夫妻雙方離婚,屬于夫妻雙方婚后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都是可以要求分的。 但是如果這些財產里面除了夫妻雙方之外, 還涉及第三人的權益, 則一般需要先進行析產,析產之后屬于夫妻雙方的部分才能進行分割。
回答是或者不是都是錯的?。
一般情況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特殊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取決于彩禮的給付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還是領取結婚證之后。
①領取結婚證之前給付彩禮。彩禮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婚約彩禮,其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能夠締結婚姻——這里的締結婚姻當然指的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律認定,彩禮應當是給付女方本人的。其本質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所附的條件就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了結婚手續,贈予行為生效,否則就不生效。這也是法律規定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當退還彩禮的理論依據。
②領取結婚證之后給付彩禮。這時候已經不應該稱之為彩禮了,領取結婚證就意味著男女雙方已經是合法夫妻了。這時候給付所謂彩禮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贈予行為(未附條件)。婚姻法規定,夫妻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贈與,繼承等無償取得財產行為的,財產原則上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明示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所以,主要取決于領取結婚證在前還是領取結婚證在后。
夫妻感情破裂,走到了離婚的地步,對于夫妻存在期間內,所擁有的共同財產應該怎么分割,由法院判決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我們不提,就說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吧。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什么事雙方的婚前財產。只要把這個問題分清了,就容易分割了。
婚前財產是指在打結婚證以前,男女雙方的個人財產。例如婚房和車是誰單獨出資買的,女方的陪嫁嫁妝和現金{ 不包括彩禮部分 )這是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
自法律承認雙方為夫妻之日起,雙方的共同收入的總和,都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其中還包括,婚前雙方出資付首付,一起還貸,或者是雙方平攤買的房,買的車也屬于共同擁有的資產,這就要按出資多少的比例來分割了。
個人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共同出資的財產按比例來分割,婚姻期間內所有的收入的余額和添值的動產和不動產,都由男女雙方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