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證據分類標準_刑訴法中的證據種類?
特邀律師
證據對官司的輸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證據、可用于証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主要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三大類?。
證據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適用一切證據、裁判案件的最基本的原則。
證據的種類: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辯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陳述?八類。
行政訴訟法第第三十三條規定:書證?八類。
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做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類案件審理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鏈條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照證據做出公正的裁判。
證據是訴訟的基礎、沒有充分真實證明材料就別去打官司,別花沒用的費用,沒有證據等于無源之水一一別浪費時間精力費用…。
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刑事案件證據的八個種類,分別是:(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四)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六)鑒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刑訴法中的證據種類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證據及其種類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五十六條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根據證據的來源出處不同,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根據證據的證明作用不同,可以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根據證據事實形成的方法、表現形式、存在狀況、提供方式等,可以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的主要事實的關系,可以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1.通說認為證明標準應具有以下兩個特征:(1)階段性,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應采取不同的證明標準。(2)證明標準規定的舉證責任主體的不可移轉性。
2.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明確的證明標準,這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7條、第141條、第162條中多次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也就是說,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于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決,都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謂犯罪事實清楚,是指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都必須查清。所謂證據確實、充分,是指對作出定案根據的證據質和量的總要求。證據確實,即每個證據都必須真實,具有證明力。證據充分,即證明必須達到一定的量,足以認定犯罪事實。
3.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具體是指達到以下標準:(1)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2)每個證據和待查證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3)所有證明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類: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據在不同訴訟制度中有不同的范圍,就這個問題問的應該是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刑事訴訟法對于刑事案件中證據的種類已經做了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這個條款從實質上確立了一個原則,那就是認定任何人有罪和對其處以刑罰,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
很顯然,要想定罪處罰,不僅要有證據,證據還必須非常完備才行。沒有證據,當然也就不得對任何人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