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父母包括哪些內容_子女贍養老人義務的內容包括哪些?
特邀律師
現在的時代早已不同于曾經,過去的老舊思想總是覺得父母的一切家當都是兒子的,贍養父母的義務也是兒子,女兒沒有財產可分,也不用承擔贍養義務。但是,這樣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依據的,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兒女對父母負有同等的贍養義務,也擁有同等的繼承權。
兒女對父母負有同等的贍養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2018年年末頒布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所以,依照我國《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在法律上對父母均負有同等的贍養義務。
同等的繼承權利,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多分
我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兒子和女兒在法律上擁有同等的繼承權,無論是兒子還是女兒,只要對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父母共同生活,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子女,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最后,回到題主的問題上來,父母老了,沒有誰更應該贍養父母,兒子和女兒負有同等的贍養義務,經老年人同意,可以簽訂贍養協議。并且子女不能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法律上不承認與父母斷絕關系的做法),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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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如有需要,父母可以將不孝之子告上法庭,法院將依法判決其履行贍養義務。
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第三十條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擴展資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但子女的配偶是沒有贍養義務,只有協助的義務,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老人的內容,主要包括物質保障與精神滿足兩方面。 贍養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孝老敬上恭親原則; 物質保障與精神慰籍原則; 傳承美德與公序人倫原則; 親情傳遞與血緣相惜原則; 權益保護與特別關愛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