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是用益物權嗎_什么是地役權?
特邀律師
地役權是要利用別人的土地增加自己土地的價值或者讓自己得到方便。
而要設立地役權,就必須經過土地的使用權人同意。地役權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不知道你這是什么時候的考試,本人覺得有一點問題。(地役權不得單獨設立抵押權) 地役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它是為需役地的利益而設立的權利,故從屬于需役地而存在。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也就是說地役權是不得單獨設立抵押,而是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實現抵押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如果題中說的地役權是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的,則是登記生效。因為: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地上權、地役權兩者同屬于用益物權。1地上權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的權利;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2產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劃撥,鄉村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而產生;后者則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設定地役權的合同,也有根據遺囑的單獨行為的。3消滅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規定;后者則是由于土地滅失,目的事實不能,拋棄,存續期間屆滿或其他預定事項的發生。4權力不同,前者可以進行轉讓,抵押,出租等權利處分;后者則僅具有使用和為附屬行為的權利5義務不同,地役權人在供役地上建設的設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權人則無此義務。關于典權1、典權是中國固有的一種物權,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所謂典權,是指承典人支付典價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財產,出典人在一定期間內有權回贖的一種民事權利。(佟柔主編《中國民法》,第278頁,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2、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他具有以下的特征:(1)典權是不動產物權;(2)典權是以支付典價而成立的物權;(3)典權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的物權。(錢明星著《物權法原理》,第307-308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3、典權是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權。在典權關系中,支付典價而占有他人不動產者,為典權人;其相對人,即取得典價而以自己的不動產供典權人用益者為出典人。該項不動產稱為典物。典權人交付于出典人的價金叫作典價。(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第416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訂版)4、典權,是指支付典價而占有他人不動產并為使用收益的權利。其法律特征為:(1)典權為不動產物權,在動產或其他權利上不能設定典權;(2)典權以對典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3)典權以權利人占有典物為要件;(4)典權因支付典價而成立。(溫世揚著《物權法要論》,第153頁,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5、所謂典權,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的權利。(1)典權為習慣法上的物權;(2)典權為不動產物權;(3)典權為他物權;(4)典權為定限物權;(5)典權為用益物權;(6)典權為有期限物權。(梁慧星、陳華彬編著《物權法》,第284-285頁,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6、典權制度是我國特有的法律制度。典權一詞有兩種含義。廣義的典權的標的不限于不動產,也包括動產。民間所用的典當、典質即是從廣義上來理解典權的。狹義的典權,其標的僅限于不動產,其含義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動產、并進行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從我國建國以來政府和司法部門頒布的有關政策、法規及司法解釋來看,我國法律和政策所認可的典權指狹義的典權。(王利明著《物權法論》,第65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7、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之權。(1)典權系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之物權;(2)典權系占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之物權;(3)典權系支付典價而成立之物權。(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冊),第453—456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8、所謂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進行使用收益的權利。在典權關系中,占有他人不動產而享有使用收益權利的一方,稱為典權人;收取典價而將自己的不動產交給典權人使用收益的一方,稱為出典人;作為典權客體的不動產,稱為典物。(郭明瑞、唐廣良、房紹坤著《民商法原理(二)——物權法 知識產權法》,第212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9、典權是以支付典價為對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的他物權。(1)典權是在他人的不動產上設定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權;(2)典權以支付典價,占有典物為要件;(3)典權是得以回贖的限制物權。(彭萬林主編《民法學》,第287-288頁,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10、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的權利。前款所稱不動產,僅指建筑物。(王利明主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第83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者提高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地役權是物權中用益物權的一種。 地役權,舉個例子通俗的說,比如你家要走到公路上,一般要繞個彎比較遠。但是,如果你從鄰居家的菜地開一條路,那就很近了。你就跟鄰居約定,我在你家菜地開一條道,我給你10萬元,我用10年時間。這樣你就享有這個菜地上開路的權利,使用這條道路。但是,這個菜地不是你家的。
1.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地役權是是用益物權的一種.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如甲工廠原有東門可以出入,后想開西門,借用乙工廠的道路通行。甲工廠與乙工廠約定,甲工廠向乙工廠適當支付使用費,乙工廠允許甲工廠的人員通行。這時甲工廠即取得了“地役權”。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余的期限。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第一百五十七條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相鄰關系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屬用益物權)。相鄰關系的發生基于法律的規定;地役權是通過當事人簽訂合同產生的。相鄰關系視法律為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義務;地役權的內同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相鄰關系的權利取得是無償的;地役權合同是有償的。總的來說,相鄰關系要求的程度較低,都是來保障不動產使用來說的(如房屋使用時最基本的采光、通風、通行、排水等等,說的夸張一點,如果相鄰關系受到侵害,則不動產在某種程度上不能使用);而地役權要求較高,主要是提升不動產價值來說的(如向遠處眺望、便利的通行等等,如果不嚴謹的說,地役權收到侵害,則不動產的價值會降低到普通不動產的一般價值,但不會影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