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行政合同的特征_行政合同的解釋?
特邀律師
C[解析]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行政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其目的都是為了執行公務,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本題選項C中合同符合上述行政合同的特征,而選項A、D其目的性不符合行政合同的規定,選項B中合同的主體不符合上述特征。
行政優益權。行政主體對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優益權。與民事合同主體簽訂合同是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維護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體不享有的行政優益權。具體體現為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變更權和解除權。當然,行政主體只有在合同訂立后出現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調整,必須變更或解除時,才能行使單方變更、解除權。由此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要予以補償。
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特征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擴展資料行政行為的分類:1、按行為性質劃分,可分為:(1)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一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一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2)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衛生局責令某企業停產整頓,是限制其經營權利。(3)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后,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一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再如,稅務機關根據某企業的申請減少了其應繳納的稅款。(4)不行為,或稱不作為。行政機關對于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否定行為,否定行為是已經作為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準,這是否定行為。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復,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為。2、按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劃分:(1)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實施,無需向對方請求,如行政處罰(主動的行政行為)。(2)應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需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如工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被動的行政行為)。3、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劃分:(1)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法規嚴格的約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毫無裁量的余地(如稅務機關征稅,不能自由創設稅種)。(2)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一個幅度,行政機關在此幅度內斟酌,其意志參予其間(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罰款20-200元)。4、按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可分為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5、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分為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6、按行政行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違法行為,要撤銷。
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A.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4分) B.行政合同的特征包括:(4分)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須是行政主體;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標;行政合同的雙方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合同:合同(或合約)(covenants),是雙方當事人基于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意指蓋印合約中所包含的合法有效承諾或保證。一般而言,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合同(例如買賣)、物權合同(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合同(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存在合同關系(例如行政合同)。特點:
1、是一種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2、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3、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第一、合同雙方所處地位不同。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而民事合同雙方處于平等地位。第二、簽訂合同的目的不同,簽訂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為了實施行政管理,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而簽訂民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為實現個人或組織的利益,或者是為了產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第三、調解方式不同。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為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受行政法調整,通過行政救濟的方式予以解決。而民事合同則是通過民法進行救濟。第四、行政主體對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主體行使單方變更或解除權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在合同訂立后出現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調整致使行政合同的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需要變更的客觀情況;二是行政機關單方變更和解除合同對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補償。而一般民事、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方能實施,否則,單方變更、解除或違反合同的約定不履行合同等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行政合同,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的,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體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于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間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常見的行政合同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公用征收補償合同、國家科研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計劃生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