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公司股東承擔的責任_個人獨資企業做股東的優缺點?
特邀律師
要區分情況來確定公司責任和出資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這涉及《公司法》相關內容。
法條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3條:
-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63條: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何理解以上法條意思
- 股東出資完畢后,即喪失個人對財產的所有權。
- 股東的風險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數量為限。對外承擔公司債務時,原則上不用額外動用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 如果一人公司的出資人,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之間的資金隨意劃轉,無法區分經營款還是私人用款,一旦發生債務風險,個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小結一下:一個人的公司,注冊資本認繳200萬,如果為了用錢方便就隨意在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之間轉賬,無法證明是否為公司正常的資金用款,如果外面欠了500萬,公司設立人就要掏500萬進行賠償。
所以,一旦成立有限公司,各種操作都要正規,避免擴大風險。
怎么操作能隔離風險
- 設立一人有限公司,除非有特殊用途,否則注冊資本不宜過高,避免發生債務危機掏空自己。
- 一旦注冊有限公司,不要在用錢的時候太隨意,避免財產混同。
- 雖然錢都是自己的,但是公司是企業法人,個人是自然人,是兩個主體。將來公司注銷前,需要進行清算,比較麻煩,所以不要閑著沒事開公司擺譜。
- 所有賬目一定要清楚,要有記錄,要合法合理,該留存在票據一定要留。
- 不要把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等重要物品借給別人,萬一有人用公司干壞事,誰是法人代表誰就要承擔所有后果。
- 如果是正經做生意,一定要請專業的律師做法務顧問,別心疼錢。至于找哪個律所,自己決定吧。我是覺得好律師比律所名氣更重要。
總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正常情況下以設立人認繳出資額對外承擔債務,但是無法證明自己的錢和公司的錢在往來賬目上操作正規的,就要用個人財產補充公司對外的債務責任。所以,想賺大錢,一定要養成好習慣。記住一句話:“基礎不牢,地動山搖”。
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維度來看。
1、稅收
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得是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有限公司是先交企業所得稅,分紅給股東再交個人所得稅。
這塊差異比較大,可以根據所從事行業的利潤情況估計,看哪種模式更有優勢。
2、管理成本
個人獨資企業是媒體通常說的“一元錢當老板”的企業,注冊手續簡單,獲取相關的注冊文件比較容易,費用比較低。同時,企業由個人全資擁有,投資人對企業任何事務具有絕對決策權。
一人有限公司也是一個人出資成里,經營可以自己說了算,但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成立,必須相關的公司制度和章程,注冊手續要更復雜一些。
公司成立后,對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要求也更嚴格。因為只有一個股東,公司容易被股東個人完全控制,將公司財產公做私用,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對一人有限公司作了特殊的規定: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
自然人設立的一人公司不能再對外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且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這些無形中都增加了公司的管理成本。
3、經營風險
個人獨資企業是無限責任主體,股東對企業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企業欠的錢,如果企業還不上了,那老板就必須用自己的錢還上。
而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主體,股東以注冊資金為限承擔公司債務,一旦公司破產,債券人無權要求股東用個人財產償債,除非是老板以個人財產抵押,或者之前注冊資金繳納不足,或者債券人有證據證明老板“公做私用”。
所以,在選擇時,要結合業務性質,判斷經營風險,才好決定選擇哪中方式更合適。
4、業務規模
法律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沒有明確的限制,說那些不能做,但因為無限責任主體本身的風險,個人獨資企業的還是有一定的局限性。
不能涉足高風險行業,因為資產規模不大通常融資會比較困難,不利于業務經營范圍和業務規模的擴張。
而一人有限公司在業務模式和投融資業務等方面,要更靈活,更有利于未來的夸張和發展。
以上,就是簡單的比較,公司性質的選擇是創業之初比較關鍵的問題,尤其是再結合股權架構的設計,需要有更專業的考慮。著實需要結合業實際情況慎重選擇。
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應合的,還有個體工商戶,這也是一種非常靈活的組織形式,也是很多小規模經營者最喜歡的選擇。
首先在收益方面,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所得其實就是老板的個人所得,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獨資企業的企業所得,需要先繳納企業所得稅,再分配給老板,取得收益時老板還需要再繳納一筆個人所得稅。這個方面來看,個人獨資企業有優勢。
不過個人獨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承擔無限責任。而有限公司法人或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這個也要關注。
我們先要明確,只要是公司法人我們國家法律上沒有無限責任的說法。不論是一人公司還是其他公司形式都是有限責任公司。
那為什么會對一人有限公司有無限責任這種說法呢?
①什么是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②一人有限公司的責任承擔方式。原則上,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仍舊對公司債務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個也就是所謂無限責任的來源。
③其實,上述規定是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一種延伸。所謂的公司人格否認,指的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越過公司的法人資格,直接請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
所以對無限責任的認知是不正確的。
其實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公司在經營的情況下欠下債務是非常常見的,如果欠債過多,那么就會造成公司無力清償債務,而公司是由股東出資成立的,那么這個時候股東會需要負擔什么責任呢?
根據我國法律上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承擔有限的民事債務的財產,股東如實出資的執行義務,且并沒有抽逃出資的行為,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為出資認購公司股份或認繳的出資額。如果出資的數額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就會承擔連帶責任。
那么公司的債務無力償還了該如何處理呢?
1.對開辦單位的債務清償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或者被撤銷、關閉的,有下列兩種情形的,由開辦單位(參見工商登記檔案)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第一,該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開辦單位承擔所有責任。
第二,企業注冊資金虛假的,開辦單位應當在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2.對出資方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成立時,投資者一般有設立單位、股東、合伙人等。投資者全額投資的,應當以企業資產承擔責任,不追究投資者(合伙人除外)的責任。投資者不出資、出資不足或者抽逃資金的,應當在出資差額的范圍內承擔償債責任。
3.擔保人的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債務有保證人的,應當依法追究保證人的責任,并列為共同被告。企業注冊資金不實的,還應當追究注冊資金擔保人的責任。
公司面對的債務基本都是比較大額的,這個時候想要找尋什么辦法來解決也是不容易的。其實在負債的公司相關負責人面對債務償還十分艱難,可以試試看這個辦法。現在社會上已經有從事債權債務化解的公司誕生了,這樣的公司可以幫助債務人去聯系債權人,讓債權人把債權轉讓給平臺,從而獲得一定比例的積分去購買商品,大額債權可以充當現金去購買商鋪、公寓、車位等資產。其中會存在一些服務費,債務人可以付出這一小筆錢就免去了負債的重壓,可以有喘息的機會實現東山再起。
因為這樣的債權債務化解公司不會催促債務人還錢,而且債務人還可以用自己的人脈資源、商品資源等非資金類的來抵扣債權,對于債務人來說是可以化解債務的一種方式。而對于債權人來說也可以免去苦苦等待的時間,早日變現實現資金流通,從而讓自己的債權再次實現價值。對于苦求五門無法解決債權債務問題的人們,可以試試了解債權置換這種模式,如果還有其他關于債權債務問題可以評論或私信我。
謝謝邀請。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這種類型的公司是需要交企業所得稅的。下面詳細說明各種公司及稅收類型。
我們較為常見的與個人相關的組織類型有三種: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簡稱個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
個體工商戶:有經營能力的個人可以申請登記(經營的時候可以自己干或者全家一起干)。交納個人所得稅。很多時候由于經營規模小,也沒有建賬的能力,都采用核定征收(稅務機關規定比例征稅,一般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比例計算)。
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由個人全資擁有。個人對企業事務有決策權(老板自己說了算),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能力越大,責任越大)。它不是法人,交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很多時候也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一個自然人或者法人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行使決策權(還是你說了算,但是要簽字備案),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它是法人,交納企業所得稅。既然是法人,那股東和公司的財產是要嚴格劃分的,每年都要編制會計報表,還要經事務所審計(不能傻傻地分不清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
在公司設立之初,確定好公司類型是非常重要的。不僅因為不同類型的企業納稅不同(包括一些稅收優惠),同時最初股權結構的設計還會影響到后期的公司發展。所以,當我們要設立一家公司要首先考慮好很多關鍵因素,比如是自己設立企業還是合伙創業(單干還是抱團)?自己設立企業選擇哪種形式(小打小鬧還是要大干一場)?以自然人持股好還是法人持股好(考慮后期分紅)?是實名持股好,還是代持好?(有沒有上市的夢想)等等。在一開始就要根據戰略規劃做好稅務籌劃。因此多了解些企業形式和稅收法規有利于做好長遠規劃(未雨綢繆)。
以上個人觀點希望能夠解答到問題,如有疑問歡迎留言區評論。
根據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存在以下風險:
1、如果股東沒有實繳完認繳的注冊資本或者抽逃出資的,公司有債務的,股東應在其認繳范圍或抽逃出資范圍內承擔債務。
2、如果股東濫用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股東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利益受到損害,應承擔損失。
4、如果股東沒有按法定程序清算的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