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97條_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怎么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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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149條在我國法律的規定是:《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
民法總則149條在我國法律的規定是: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其中第149條欺詐的主體增加了“第三人”,這樣能夠更大范圍內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是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內容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行為有效的情形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供參考。
《民法總則》第179條的內容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有關聘用合同,如果您是指勞動合同的話要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條文。據我所知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只有賠償金和經濟補償,沒有有關違約金的規定。只有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條款的規定,需要向用人單位賠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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