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的條件和限度2020年_2020判三年減刑多少?
特邀律師
減刑可分為可以減刑和應當減刑兩種。二者對適用減刑的實質條件分別要求為:1、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也就是說,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犯罪分子只要具備了其中之一,就可以減刑。當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現又有立功表現,則可以在法定的減刑限度內給予更大幅度的減刑。2、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
判刑三年,屬于短刑期,按照現在的減刑條件基本上可以減刑六個月左右。
刑法規定的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是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犯罪人提出的減刑必須具備的實體條件。只有符合這一條件,才能得以減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刑只能適用于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這是適用減刑的實質性要件。之所以稱其為實質性要件是由我國減刑的宗旨和目的而決定的。社會主義國家適用減刑的目的旨在通過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績,激勵其繼續努力改造,逐步減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使其不再危害社會,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是否減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標志在于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此,我國刑法才把犯罪分子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作為減刑的最根本的實質性要件。我國學者還有把這一條件稱為主觀條件的,指出: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過程中,必須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這是減刑的主觀條件。從減刑制度的立法宗旨來看,減刑本身旨在運用刑罰評價手段的權威力量,肯定罪犯的已有改造成績,引導并激勵其繼續努力,同時通過榜樣的力量來鞭策其他罪犯,促進全體犯人的共同進步。這種主觀條件的提法,表明悔改是犯罪分子主觀惡性的減小,有一定根據。但悔改和立功都是犯罪分子的客觀表現,稱為主觀條件易于造成誤解。為此,我們傾向于把法律規定的減刑必須具備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稱為減刑的實質條件。 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分為可以減刑、應當減刑兩種??梢詼p刑與應當減刑的對象條件和限度條件相同,只是實質條件有所區別。對于犯罪分子適用減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象條件 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二)實質條件 減刑的實質條件,因減刑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 “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一般地說,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是統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現而無立功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而無突出的悔改表現。刑法規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都是減刑的條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備了其中之一,就可以減刑。當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現又有立功表現,則可以在法定的減刑限度內給予更大幅度的減刑。 (三)限度條件 減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減刑以后,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8條的規定,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刑法之所以規定減刑的限度,主要是因為要確保刑法預防犯罪目的的實現。刑法的目的是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統一。盡管在不同的刑事訴訟階段,對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實現會各有側重,但不能為了單純追求一個目的的實現而忽視甚至犧牲另一個目的的實現。帶有獎勵性質的減刑制度對于犯罪分子積極接受教育改造,早日消除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進而實現刑法特殊預防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減刑沒有限度,只對罪犯執行很短的刑期,就必然會降低刑法額威懾力,削弱一般預防的效果;而且也會因刑法執行時間過短而不足以消除罪犯的主觀不良企圖,而最終難以實現特殊預防的目的。此外允許沒有限度的減刑,也不利于維護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理解減刑的限度,應科學界定我國刑法典第78條規定中“實際執行的刑期”的含義。對此,理論界曾有不同的看法:有點的認為,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罪犯在監獄服刑改造額時間;有點的認為,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僅包括在監獄服刑的時間,還包括判決前的羈押時間。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