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贓罪認罪認罰能判緩刑嗎_簽了認罪認罰能判緩刑嗎?
特邀律師
認罪認罰是否可以判緩刑,要看具體涉嫌的罪名和犯罪情節,認罪認罰只是從輕處罰的一個情節,甚至都算不上重要的情節,主要還是由犯罪種類及犯罪情節決定。
這個問題,談點個人看法:
1、認罪認罰是一個重要的量刑環節,一般來講簽了認罪認罰,會得到明顯的從輕處理,并且越早認,得到的益處越大。
2、至于檢察院不適用緩刑的建議,一般來講,檢察院不適用緩刑的結論是綜合了案件已經查明的事實,根據法律規定做出的,多數情況下后邊不太好突破。例如,原判三年以下是緩刑的硬性條件,如果擬判刑期在三年以上,則緩刑就不要想了。再如法律明確規定累犯不適用緩刑,如果當事人有累犯的情節,緩刑也不太可能爭取。
3、到了法院審理階段,當事人依舊可以認真研究案情,看是否有支持從輕、減輕的證據,有的話可以積極爭取,如果證據支持、辯護人發揮得好,并非不可能有突破。
以上回答供參考。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并簽署具結書。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準。那么認罪認罰可以判緩刑嗎?這還要看涉嫌的罪名和犯罪情節,認罪認罰只是從輕處罰的一個情節,甚至都算不上重要的情節,主要還是由犯罪種類及犯罪情節決定。故意殺人罪,認罪認罰也是不可能判處緩刑的。《刑法》第72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一般適用緩刑,但需要注意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具體分析如下:
認罪認罰從寬原則的基本內容
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增加了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確立認罪認罰從寬的原則和制度,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實現簡案快審和難案精審,提高重大案件的審判質量,同時還有助于促進犯罪者的認罪悔罪與教育改造,實現預防再犯的刑罰目的。
由于認罪認罰從寬原則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則,有其獨立的價值,但因為是新增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往往產生爭議。
量刑建議的采納
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納:
- 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 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 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 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 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對于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量刑建議適當,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聽取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審理認定罪名的意見,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不采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量刑建議的調整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予以采納;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何謂量刑建議明顯不當
一般認為,檢察院的量刑建議超出法定刑,緩刑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認定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簽署具結書時,并給出量刑建議,有庭審過程中變更了量刑建議,是否不當問題。
作者認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代表了國家的追訴權,或者量刑權,一般情形下不得變更,沒有新的法定從重情形或者新的犯罪事實,加重對被告人處罰的應當認定為量刑建議不當。
緩刑的消極條件
刑法正面規定了緩刑適用的積極條件,同時從反正規定了緩刑適用的消極條件,即: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本悟空回答涉及的內容
認罪認罰,檢察院說退錢后并交罰金后,并向人民法院提出適用緩刑,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適用緩刑。但是,下列情形不適用緩刑:
- 所犯之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依法宣告刑應當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詐騙數額巨大,即使有自首情節,如退贓。
- 被告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