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119條規定的解釋內容_民訴法119條司法解釋?
特邀律師
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極其廣泛,只要不是刑事案件和民告官的案件,一般就屬于民事案件的管轄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是關于起訴條件的規定,司法解釋是,其中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害關系可以解釋為利益關系;案件需要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之內,并且受人民法院管轄。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即被執行人未在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間履行支付義務,那從履行期限屆滿次日開始債務利息按此前債務利息的兩倍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于2017年6月27日經過第三次修正,“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未在第二百二十九條中予以規定,而是在第二百五十三條中加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民訴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是關于訴訟費的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