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下的_勞動法有簽十個月的合同規定嗎?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也可以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轉正后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勞動合同分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確約定起止時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有起始時間,不約定終止時間;按一定任務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某項任務完成不期限的勞動合同。 2.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有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了試用期,試用期滿了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能超過一個月,1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能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的不能超過六個月。按一定工作任務期限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3.這三種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樣的,兩方協商好可以解除,公司提出解除要支付一定的補償,員工申請解除的要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報告,試用期內的提前三天口頭申請。 4.因此,公司可以與你簽訂十個月的勞動合同,只不過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勞動合同的約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以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也可以不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的。
謝謝《悟空問答》老師邀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可以簽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簽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此,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內。不過,一般普通工作,試用期可以是一個月或二個月,技術性強的工作,試用期一般不會超過3個月。凡簽訂試用期的工作,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會低于正式合同工資的。在行內屬于轉正,僅是一種內部管理方法,且不違法。
在大多數條件下,除非是特別精密工種的試用期可以是六個月,但一般掌握在三個月是雙方都能夠接愛的。按照馬茨洛的人才知識構成進展,受到良好教育的人掌握一門技術只需一天,熟練7天,應用14天,達到21天就鞏固了。因此試用期不能太長,最長不能超過半年。
管見了。
感謝邀請,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這個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的期限,我們國家的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勞動合同無論是試用期內還是正式期內,那么都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的30日內給員工購買社保,所以說這一點是沒有辦法改變的,也就是說試用期內的員工是依法享受社保待遇的。那么這個勞動期限是怎么規定的呢?我們就把這個勞動合同法的明文規定給大家看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里面有明文規定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所以說這個試用期限是根據你簽訂勞動合同的長短來決定的,一般情況下是不得超過6個月,所以說試用期超過6個月就屬于一個違法的。當然你的這個個人社保,在試用期內的第1個月實際上就應該購買,這也是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你無論你的試用期有多長,那么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30日內就應該依法給員工購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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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目前令題主猶豫的是什么?有試用期還是試用期的時間?還是其他的因素?
面試已經通過了,猶豫去不去一家公司上班,我認為試用期的長短不是首要的考慮因素。因為一般的公司試用期都是1個月-6個月,多為3個月,到哪個公司都差不多。時間太短,不能真實了解新員工的能力和真實狀態;時間太長,會被員工認為是為了壓榨勞動力、節省成本。
一般簽3個月-1年的合同是需要一個月的試用期;簽1-3年需要3個月的試用期;簽3年以上的工作合同需要6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每個公司的情況也不一樣,如果你的表現優秀,可能會提前結束適應期。當然,如果表現不好,可能會延長試用期或者被辭退。
你就職最主要的是要考慮這個公司的發展前景、你應聘職位的發展空間、工作環境是否適合你和工作內容你是否能夠駕馭等。這些才是比較重要的,關乎你的職業生涯與未來發展。
其實有試用期對求職者來說也是一件好事,就職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在試用期期間,你也可以考察這個公司的經營狀況、企業文化氛圍、工作日常情況,積累工作經驗,學習工作技能等。
有個朋友去一家公司上班竟然沒有試用期,結果簽了合同發現這個公司的工資發放總是拖了又拖。
綜上所述,一個公司有試用期是正常的,沒有試用期才奇怪。也就像所有的公司都需要面試,公司需要考察你,你也需要考察公司。雙方都能在試用期期間更加了解彼此,以此來確定要不要繼續待在這個公司,要不要留住這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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