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銀行一千萬判多少年_搶銀行判多少年?
特邀律師
十年x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搶劫銀行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款,如果沒有造成死亡狀況應該不會判處死刑,具體怎么判有法院看情況而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擴展資料
示例:于雙戈搶劫銀行案
于雙戈搶劫銀行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上海市第一宗持槍搶劫銀行案。1987年,上海發生了一件震驚全國的大案,一個叫于雙戈的青年持槍搶劫了上海東體育會路的一家儲蓄所,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上海市第一宗持槍搶劫銀行的大案,這在當時轟動了全國。
于雙戈本來是海運公安分局乘警,后來因為販賣走私煙而被調到上海市公交公司當了一名公交車售票員,因賭博負債起意搶劫。1987年11月13日,他潛入上海海運局“茂新”輪航警值班室,盜得五四式手槍兩支、六四式手槍一支、子彈若干已及手銬。
搶劫銀行是搶劫罪的一個加重情節,依照《刑法》第263條的規定,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種判決就是在和稀泥。個人完全不認可這種判決。
首先,當事人把錢存到銀行里,而且是一千萬的巨款存到銀行里,就是認可銀行的保管能力,就是默認銀行可以保證錢款的安全。反過來,銀行收到這筆款項,為客戶銀行卡上增加了相應金額之后,也就默認了將會對這筆款項進行安全保管。這不止是雙方的默契,更是《銀行法》的要求。
其次,法院認為由于李某存在泄露個人信息行為,這才導致了存款的不翼而飛。這種解釋牽強附會。好比假設當事人的銀行卡丟了,被人在路上撿走,是不是也就意味著銀行從此刻開始可以不再對這張銀行卡所屬的賬戶的安全進行負責?再進一步說,一旦客戶的銀行卡出現在客戶目所不能及的范圍,銀行可以對賬戶安全不再負責?
第三,從報道內容看,代扣協議不需要驗證賬號的密碼,只需要接入銀行端口就可以實現扣款,而代扣協議簽署前,銀行卻未并未要求驗證身份,由此我們可以認為,客戶是否泄露賬號信息無關,銀行的疏忽才是導致事情發生的根本原因。
第四,建設銀行作為一家全球大公司,應該有更高的姿態,應該表現得更有擔當。比如新聞中的事件,銀行本身明顯存在巨大的責任,為什么不更主動一點?明明自己作錯的事情,還不主動進行賠償,這種行為不符合這個級別大公司的地位。
犯搶劫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根據罪行輕重,量刑幅度很大,一般來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此外,犯罪情節、作案動機、自首、立功等也是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
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銀行,包括國家銀行,也包括民營銀行和外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這里的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依法從事貨幣資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行為人侵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所在建筑物內對其財物進行的搶劫,也包括對正在行駛途中的運鈔車中的財物等實施的搶劫。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承擔著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存款吸收和貸款發放,現金流通和轉帳結算,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的買賣等多種任務,是國家動員和分配社會閑散資金的必經渠道,又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環節。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一旦得逞,搶劫的錢物數額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隨著嚴重的暴力行為,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
一般判處15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