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勢力團伙認定標準_惡勢力團伙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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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數較多(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且糾集者骨干成員相對固定,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2)違法犯罪活動一般表現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
(1)人數較多(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且糾集者骨干成員相對固定,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
(2)違法犯罪活動一般表現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或涉黃、賭、毒等,具有一定的多樣性。
(3)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威懾勢力,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涉惡犯罪團伙認定標準,應該是三人以上。
惡勢力團伙犯罪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刑事政策概念。
“惡勢力”團伙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團伙。—— 《全國打黑除惡專項斗爭惡勢力戰果統計標準》全國打黑辦[2008]61號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穹指出:“所謂黑惡勢力,是指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在相對固定的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橫行鄉里,欺行霸市,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百姓,擾亂社會治安的糾合性違法犯罪組織或群體”(張穹:《關于“嚴打”整治斗爭中的法律適用問題》,載2001年7月23日《檢察日報》)。惡勢力集團:人數較多,有固定組織,有突出骨干和層級,為害一方嚴重干擾當地群眾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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