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最快多長時間_如被執行死緩,最快多長時間可以出來?
特邀律師
你好,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先來看下面這張圖,這是我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制作的,刑事訴訟各階段的期限圖
刑事案件通常分為三個階段,即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這三個階段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主導。我們來看一下三個階段的期限規定:
偵查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后,公安機關一般會在3天內可以延長1-4天案件,如果是重大復雜疑難或者團伙作案、流竄作案等,則可以延長到30日,報送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檢察院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則公安機關一般情況下還有兩個月偵查期限;如果是案情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經過批準也可以延長一個月;如果是有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等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經過省級以上檢察機關更加嚴格的程序,還可以再延長。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后,將整個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這個期限,短的話2個月左右,長的話可以到8個月甚至更久。
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是30日的期限,經過批準可以延長15天。但是檢察院如果認為證據不充分,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院最多可以退回補充偵查2次,每次不超過30日。補充偵查結束,重新起算一個到一個半月的審查起訴期間。
各期限短的30日,長的話可以到195(45+30+45+30+45=195)日。
審判期限
普通程序一審,一般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宣判,特殊情況,經省級高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可再延長3個月。
二審一般在2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經省級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也就是在法院審理階段,如果發生一審和二審,快的話三四個月時間,慢的話可以超過一年甚至更長。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此外,以下情形可以影響到審理期限:
(一)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二)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三)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結論
從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到作出生效判決,快的話在半年內,慢的話甚至可以超過三年。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沒有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話,從被采取強制措施到取得生效的判決,最長超過三年都是有可能的。
歷十余年律途風云,經數百次法庭較量。@文金發律師
1.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后,如果在這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那么兩年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減為25年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并不一定就是無期,如果表現好或者有立功表現,可以逐步減刑;
3.糾正樓主的一個誤區,刑法修正案(八)出來以后有了新規定,死緩被減為無期后,服刑時間不能少于25年,被減為25年有期徒刑后,不能少于20年;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服刑時間不能少于13年。也就是說,即使表現再好關系再通投資再大,減到這個線就不能再減了,是硬性的強制的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死緩犯在緩期執行兩年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減為無期徒刑三年以上,可以減為25年有期徒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兩年以上。死緩犯,最低服刑22年。死緩犯被限制減刑的,服刑最少20年。
因國家安全、外交等特殊需要,經特別批準的死緩犯可以不受上述期限限制。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根據國家重要利益需要,可以提前釋放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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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人,可以在判處死刑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在考驗期間內若無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即可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制度。
如在緩期執行期間仍然有(故意)犯罪表現者,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