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遺囑公證_夫妻的共同遺囑應該怎樣寫?
特邀律師
立遺囑應避免四大誤區 把共同財產與遺產混同
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提高及普法工作的進一步深入,現在城鄉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呈現出提前立遺囑的熱潮,為自己的財產提前指定繼承人,以免一旦去世后給后人留下“后遺癥”。從法律的角度,立遺囑應避免四大誤區。
一、把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混為一談。根據《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現實生活中,把夫妻共同財產錯誤處分為自己遺產的案例很多。因此,夫妻一方在訂立遺囑時應當特別注意,不要將夫妻共同財產“劃歸”自己的全部遺產進行處分,以免最終導致遺囑無效。
二、書面遺囑未補辦,口頭遺囑變無效。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而本案中,由于何老先生在危急情況過后,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再補充訂立書面的或者錄音形式的遺囑,其當初所立的口頭遺囑應當視為無效。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往往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都忽略補立遺囑,或者錯誤地認定“危急情況”,隨意訂立口頭遺囑,結果導致為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遺囑不被法律所承認。
三、遺囑在場見證人不得有利害關系。公民訂立的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都需要見證人在場證明。《繼承法》中明確規定: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且人數應在兩人以上。但是在有些案件中,經常出現被繼承人親屬作為見證人的情況。
四、遺漏法定繼承人導致遺愿難實現。根據《繼承法》第19條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而在實踐中,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卻經常遺漏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未保留其必要的遺產份額。
若真要及早立遺囑,要慎之又慎,避免上述誤區。筆者建議,立遺囑時,要有法律常識。按照我國《繼承法》有如下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無數的案例告訴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立遺囑,不僅避免家庭糾紛,有利于家庭和諧,還能在身后把我們的財產給到我們想給的人。漫畫大師邢振齡老先生送給中華遺囑庫的作品里寫道:人生只百年,來去本自然,去應留遺愿,生前想周全,身后保平安。
如果您真想立遺囑,建議咨詢中華遺囑庫,中華遺囑庫的遺囑被最高人民法院認證為最真實有效,無需驗證的遺囑。遺囑是越立越好,也只有在健康的時候,才能立一份無懈可擊的遺囑。
1,已經去世一方的遺產按公證遺囑中的內容進行分配2,因一方已經去世,在世一方只能到公證處撤銷遺囑中自己財產的處理部分3,在世一方可以在公證處撤銷原已經公證的遺囑,另立遺囑處理自己的個人財產4,后立公證遺囑時須先撤銷原已經公證的遺囑,后立公證遺囑生效
可以1,去公證處立遺囑,共同遺囑,經公證的遺囑效力較高,證明力最強。
2,聯系遺囑庫,立遺囑。
3,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如沒見證人,還是不妥的,要慎重)
4,請律師見證,立遺囑
5,找兩個見證人(證明人,無利益關系的),立遺囑,
為了避免遺囑以后引起麻煩,最好是公證。不公證,就找見證人。私下立的遺囑,沒人知道,沒證明人,沒公證,很容易被質疑遺囑的真實性,實際中,就很多的遺囑因無法判斷真實性導致的遺產糾紛。
夫妻雙方可以分別訂立遺囑,也共可以共同訂立遺囑,共同訂立遺囑一般用于處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這種遺囑一般只有夫妻雙方全都去世之后才能全部生效, 否則只有一方去世,只有部分一生效, 另一部分在世一方未生效,他可以變更。 自書遺囑只要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就可以,不是必須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