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的注冊資本_什么是注冊資本?
特邀律師
現在注冊公司是“認繳制”,而且不需要驗資,對注冊資本填多少也沒有限制,所以可以注冊1元公司,也可以填的很大。但這兩者都不好。
注冊資本填的太低,可能沒人跟你合作,銀行也嫌棄,注冊資本填太高,也很麻煩。
因為認繳不是“不繳”的意思,在創立公司的時候,需要約定《公司章程》,章程中要寫明各股東認繳的注冊資金,以及資金到位的時間。
所以,新設立的公司,注冊資金雖然不用馬上到位,但每年年報的時候,都需要對此項進行填報。
如果是在章程約定的出資限期之內,且出資還未到位的,實繳時間就不用填。
如果已經到了“公司章程”約定的實際出資時間,而股東資金還未到位,建議修改公司章程,調整出資時間(或減資),但是修改過后的章程要到登記機關備案,備案后在系統中公示。(減資需要登報公告45日,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發起人認繳、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都要在年報的時候填報并且公示。
其中,認繳時間是“公司章程”里規定的出資到位的時間。
實繳時間是指在股東最后一次出資到位的時間,以銀行進賬單時間為準。(股東有可能分幾次認繳出資,只有最后一次繳完就到位之時,才算“實繳時間”)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大家有幫助!
實收資本(股本)是股東投入企業的資本總額 ,發起人認購時的股票價格與公開向社會募集的股票的價格,是不一樣的,發起人認購時的股票價格,一般不溢價,或者溢價很小,而向社會募集的股票的價格,一般溢價較高,所以大家都希望能上市,因為那樣可以募集更多的資金。如果募集資金不到位,是不能成立公司的,否則,就是虛報注冊資本,是違法犯罪行為。注冊資本一般是預先擬定的,但最后必須按實收資本注冊。
第十七條 非公司企業按《公司法》改制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
從會計要素方面看,資本金總額一般是指實收資本額,而資產總額則包括所有資產,如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也就是說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實際繳納了多少錢,就是多少股本,沒有認繳出資的概念,不存在分期還是一次性繳足的問題。
不能,只要是募集設立的公司,就不可以分期出資,募集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就是實際募集的出資。
您好,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公司法》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根據上述總結: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
注冊資本是一種承諾,一種書面的擔保,記載于營業執照之上。2014年公司法的重大修改,致使公司由實繳制轉換為注冊制,從那以后,注冊資本的重要性越來越被人忽視或誤解。
“注冊制”概念近幾年提的比較多,例如公司資本金的注冊制、公司股票上市的注冊制等等,其實這都是一種管理思維的創新。
實繳制或符合一定的財務指標才能上市,給人一種誤解,這類公司是經過監管部門認可的,一旦公司出事了,普通大眾都認為監管部門難逃其責。
各種條件限制,不僅增加了公司的辦事費用支出,還為整個社會提供了尋租空間。取消很多職業資格考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自申報,不再需要科技局備案等等都是這個道理。
現在管理的思維是,建立在公司是守信的基礎上,事前審查變成事后稽查。注冊資本公司可以申請任意金額,只要投資人你能負擔的起。
除了一些特殊行業,法律法規仍然存在實收資本的要求,多數行業都已經不要求限期實繳。但是,規模沒有達到,注冊資本卻申請為10個億,完全沒有意義。
懂行的投資人不看注冊資本,更多的關注是否存在優質的資產,能夠創造不可限量的收益;是否存在債務違約的風險,從而以此來判斷企業凈資產的價值。
注冊資本10個億,并不意味著股東最后必須要向公司投資10個億。假設公司運營不善,實收注冊資本只有1000萬,破產清算后,尚有1500萬債務未能得到清償,那么股東只需要掏1500萬給公司用來清償尚未結算的債務。
最高掏多少是以注冊資本為限,注冊資本未繳足,破產清算時存在未清償的債務,股東是以欠繳注冊資本與未結清的債務兩者之間的較小者來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