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公司的合并與分立_什么是公司合并?
特邀律師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如何辦理登記企業法人分立是指一個企業法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法人。因分立而保留的企業應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而新開辦的企業應申請開業登記。企業法人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法人,合并為一個企業法人或合并為一個新的企業法人。因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而新開辦的企業,應申請開業登記。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合并后法人享有和承擔。企業法人的遷移是指企業法人的住所的變更。企業在同一登記注冊管轄區域內遷移,作為一般性的住所變更,辦理變更登記即可。企業法人住所遷至另一個登記管轄區的,向原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企業合并是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并又分為以下三種方式:1.控股合并:意味著A企業+B企業=A企業+B企業,即是說合并雙方,只是A取得了B的控制權,A能夠對B的生產經營作出決策,但B仍然維持其獨立法人資格。2.吸收合并:意味著A企業+B企業=A企業,即A取得了B的全部凈資產,并將B的資產、負債全部并入自己的賬簿和報表進行核算,B企業法人資格消失。3.新設合并:意味著A企業+B企業=C企業,即使參與合并的各方在企業合并后法人資格均被取消,重新注冊建立一家新的企業,由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持有參與合并企業的資產、負債在新的基礎上經營。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第一百七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擴展資料:公司的合并具有以下特點:(1)公司的合并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成為一個公司,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之間以訂立合并協議的形式產生的。(2)公司的合并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公司的合并一般是公司之間自由的臺并,但這種自由的前提必須是遵守法律,有些公司的合并還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3)公司合并是一種法律行為。公司合并屬一種合同行為,作為合同行為來說,首先是合同各方達成協議;其次這種協議必須是依法訂立的,否則這種行為無效。公司合并的形式是指公司合并過程中合并各方以什么形式并為一個公司。根據本條的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以下兩種形式:(1)吸收合并。吸 收合并又稱存續合并,它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時,其中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公司并人另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應當于公司合并 以后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繼續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資格消滅,成為另一個公司的組成部分,應當宣告停業,并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 手續。如果合并的幾個公司強弱懸殊,一般會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由實力強大的公司吸收另一個或幾個公司。(2)新設合并。新 設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組合成為一個新公司的法律行為。這種合并是以原來所有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為前提的。以這種形式進行合并以后,原公司應當 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當然,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公司的條 件。當兩個或者多個地位大致相同的公司同時存在,并且任何一個公司都不愿意被并人另一個公司時,新設合并就是比較可取的方式。
公司合并與分立后的繼承原則,合并和分立一般都要經過董事會通過和工商部門登記 合并要繼承原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 分立可以協議原債權債務 但對外要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合并分立過程中產生事實勞動關系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3.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當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情形發生時,《公司,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合并或者
(1)股東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44條第2款和第104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合并的決議,在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訂立合并協議 公司合并性質上屬于一種合同行為,因而應當遵守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訂立合并協議。對合并協議應包括哪些主要條款,公司法沒有規定。對此可以參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以下簡稱《合并與分立規定》)第21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合并協議的主要內容,即:①合并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②合并后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③合并后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④合并形式;⑤合并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⑥職工安置辦法;⑦違約責任;⑧解決爭議的方式;⑨簽約日期、地點;⑩合并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3)編制資產負債表即財產清單 根據《公司法》第174條的規定,公司合并應該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編制資產負債表的目的是為了便于了解公司現有資產情況,財產清單應包括公司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其他財產,并須分明別類標明價格,記載于財產目錄表中。 (4)通知債權人并公告 《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應自做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債權人異議權 公司應自做出合并決議后,指定一定期限允許債權人提出異議。債權人在此期間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合并。《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6)辦理相應的工商登記 在吸收合并中,因合并而繼續存續的公司需辦理變更登記,因合并而消滅的公司需辦理注銷登記;在新設合并中,新出現的公司需辦理設立登記,應合并而消滅的公司則需辦理注銷登記。
合并和分立一般都要經過董事會通過和工商部門登記 合并要繼承原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 分立可以協議原債權債務 但對外要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立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股東會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是和公司合并相反的行為,它是指原有的一個公司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時,其財產應作相應的分割。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并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并購是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并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并購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購。兩者的區別在于:首先,收購屬于并購的一種形式;其次,并購除了采用收購的方式,還可以采用兼并的方式,兼并又稱吸收合并,是指兩個獨立的法人兼并和被兼并公司,通過并購的方式合二為一,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消亡其財產和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概括轉移于實施并購公司,實施兼并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然而收購則是收購者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購者為公司時,體現為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