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爆炸罪的構成要件_爆炸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特邀律師
爆炸罪的受害者是不特定公眾的安全,故意殺人罪則指向明確、小范圍的固定對象。題目中,地點是劉某的家中,受害對象范圍小;炸彈爆炸只致人重傷,威力小。所以客觀情況還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屬故意殺人罪未遂。但如果是實際的案件,“不特定公眾”與“特定對象”是一個緩沖地帶,不是一條線。常用的認定標準是:除非能確定它影響的范圍特別小,不危及公眾,否則都推定它能危及公眾。這個“范圍多小才算不危及公眾”,是非常主觀的價值判斷。在緩沖地帶內的情況,一般都會盡量往爆炸罪上面靠。所以需要考慮的因素中:
- 爆炸的威力
- 住處的周邊環境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爆炸行為,并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犯罪。我國《刑法》規定,第114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年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七條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114條或者第11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的界限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都是以爆炸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的區別在于:
(1)主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罪是出于過失,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構成。
(2)客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行為只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爆炸罪只要故意實施爆炸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可定罪。
(3)主體要件的責任年齡不同,爆炸罪行為人年滿14周歲就可以負刑事責任,過失爆炸罪行為人年滿16周歲才能構成。
(4)犯罪形態上不同。爆炸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爆炸罪不可能出現未遂形態。
過失爆炸罪與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的界限三者都是過失犯罪,主要區別在于:(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過失爆炸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其侵犯的對象具有不確定性;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人身。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過失爆炸罪既可以表現為致人重傷或死亡,也可以表現為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雖然也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但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過失爆炸的行為只引起特定人的傷亡,而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應以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論處。
處罰依照本條規定,犯過失爆炸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其引起爆炸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應當預見其爆炸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爆炸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危害公共的嚴重后果,但行為人對該結果并未預見,而且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