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_黨員權利條例全文?
特邀律師
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系統規定保障措施,壓實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權利保障職責,以嚴明的紀律強化責任追究,通過打造保障黨員權利的制度武器,充分全面、有力有效保障黨員權利,以此調動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斷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
修訂后的《條例》貫徹“堅持充分全面保障黨員權利”的原則,設立“保障措施”專章,系統規定了20項保障措施,努力實現黨員權利保障與黨的建設各項工作有機融合,構建系統全面的保障措施體系。
修訂后的《條例》對2004年《條例》規定的已有的保障措施均予以保留,并進行改進完善。對比修訂前后可以發現,2004年《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黨組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有計劃地對黨員進行教育和培訓,提高黨員素質”,內容較為原則。修訂后的《條例》第二十二條對教育內容和教育方式進行補充,增加了“深入開展黨的創新理論教育,加強黨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科技、管理、法規等培訓,保證黨員接受教育培訓的學時和質量”等具體內容。
根據實踐發展和工作需要,修訂后的《條例》總結有關經驗做法和創新性制度,與時俱進新增了系列保障措施。例如,第二十五條規定黨組織應當創新保障黨員權利的方法手段;第二十八條要求“黨組織應當健全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系黨員制度”。
隨著黨的建設理論和實踐的深化,保障黨員權利的措施手段進一步拓展,權利內涵不斷豐富。在設計保障措施時,修訂后的《條例》不再按照每項權利分別對應規定保障措施,而是集成和運用新時代黨的建設新舉措新經驗新成果,全面整體對應保障黨員各項權利,實現多層次多渠道多方位的權利保障。
在“保障措施”專章的條文中,有的保障措施對應著多項權利,有的則是一項權利通過多項保障措施系統地保證。這樣一來,更加符合權利內涵與保障措施手段的拓展實際,進而更有利于有力有效保障黨員權利。例如,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對應保障黨員黨內知情權、黨內參加討論權、黨內建議和倡議權、黨內監督權等多項權利;對黨員監督權的保障,涉及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支持黨員提出意見建議、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嚴格落實黨內民主監督制度等多項措施。
此外,修訂后的《條例》立足于黨員權利保障方面基礎性法規的定位,設計好制度接口,對其他法規制度已有專門規定的不作重復規定。注重堅持系統觀念,通過一部《條例》,將黨章、準則、其他條例以及相關具體法規制度的規定銜接貫穿起來,形成制度合力。
2020年12月25日,中國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重要成果,是我們黨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它的頒布實施,對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增強黨的生機活力,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