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_留黨察看一年影響期多少?
特邀律師
一)受處分人向所在黨支部提出書面申請;
(二)黨支部提請黨總支對受處分人進行考察;
(三)黨支部根據本人申請、平時表現、考察及公示情況召開支部大會進行討論,將討論結果及《恢復黨員權利審批表》報校紀委,然后提交校黨委批準。
(五)實行留黨察看期滿公示制度。受留黨察看處分黨員所在黨支部接到受處分黨員申請后,于期滿后15日內必須在其所在黨支部和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公示的內容要有受處分人員的基本情況、所犯錯誤性質、受到何種處分、現擬恢復其黨員權利等事項,接受廣大干部群眾的監督。
公示期間,如反映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期間堅持錯誤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應當開除黨籍;對受到留黨察看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受處分人員在處分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應按期作出恢復黨員權利的決定。
(六)作出恢復黨員權利決定,辦理手續,并將有關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
本人要做的是:向黨支部提出書面申請,支部大會考察后作出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決定。
黨支部要做的是:找受處分黨員談話,聽取其對自己錯誤的認識和受處分期間的情況。對于符合恢復黨員情況的,在處分到期前一個月左右提醒該黨員。
留黨察看分為一年和兩年,留黨察看一年期滿,仍未認識和改正其錯誤的,可延長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期間,不擔任黨內任何職務,黨外任職的,建議黨外組織予以撤職。留黨察看期滿恢復黨員權利的黨員,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或者向黨外組織推薦與原任職務相當或高于原任職務的職務。所以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影響期除察看期外是兩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不能繼續查看,留黨察看最長期限是2年 對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黨員,留黨察看期滿仍不符合黨員條件,應報上級黨紀委和紀委批準,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留黨察看是黨紀律處分比較嚴重的一種。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員權利和職務受到限制。
1、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其受處分前所擔任的黨內職務自然撤銷,無需再履行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手續。
2、黨外職務建議撤銷。如果留黨察看的黨員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領導職務,一般肯定會同時撤銷。如在政府擔任的職務會同時撤銷。
3、處分撤銷后職務安排。對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兩年時間內,不得讓其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其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或高于原職務的工作。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