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_直接領導責任?
特邀律師
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人。
主要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
第一責任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一把手),第一責任人非法律術語,但適用于各種合同;主要負責人指的是一個單位或組織主持本單位全面工作具有最高決策權并對本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主要領導,所以,主要負責人和第一負責人意思應該大致相同;直接責任人是直接負有責任的具體部門或者從事該項工作的人。
出現事故承擔責任時,直接責任人是第一責任人的“擋箭牌”,先處理直接責任人,再處理第一責任人。往往二者之間還有分管領導的責任(一般為分管的副職)。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失職、瀆職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進行了劃分。分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如有的黨員領導干部即使是重要黨員領導干部,如果直接參與研究、決定某一具體問題或者某一事項由其拍板決策,則該黨員領導干部為直接責任者,而非領導責任者。
從責任者的范圍看,這里的“直接責任者”,既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職責的黨員,也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職責的黨員領導干部。
2018年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具體如下: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七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領導責任的分類 領導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直接責任者是指在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1] 編輯本段 定義 所謂領導責任,顧名思義,是指領導者對某項工作或某一事件所擔負的責任。一般而言,領導者的主要職責是決策、用人和檢查、落實,因而領導責任就具有間接性的特點。但是,領導責任不是一句空話,不能成為搪塞責任、逃避處罰的擋箭牌,而必須認真、嚴肅地予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