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_勞動能力鑒定后該做什么?
特邀律師
可以享受做生意減免相應稅收,可以得到一定的低保補貼
不是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人社部規定,結合本律師專注辦理工傷案件10年經驗簡要解答如下:
一、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的條件
員工發生工傷認定工傷后,傷情經治療穩定或停工留薪期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傷殘鑒定。勞動能力鑒定要具備3個條件:1已經認定工傷,2,傷情治療穩定,3,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二、申請工傷勞動能力傷殘鑒定的機關,
用人單位或員工個人都可以向設區市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實踐中各人社局會告訴員工通過縣級工傷認定部門提出申請,由工傷認定部門向市勞動能力委員會轉交材料,這樣的時間可能會長一些。
三、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的項目:
1,工傷傷殘等級,護理,停工留薪期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工傷傷殘勞動能力鑒定的期限:
鑒定委員會受理申請后應該在60天做出鑒定結論,單位或者員工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有服的,可以在15天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級鑒定委員會做的鑒定為最終鑒定結論。
五、勞動能力鑒定與停工留薪的銜接,
停工留薪期間結束員工沒有工資,沒有做勞動能力鑒定的,也不能享受工傷傷殘待遇,所以員工應該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盡快申請鑒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相應待遇:
六、不做鑒定的會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
七、勞動復查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不存在要等6個月才能做勞動能力鑒定的問題,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你現在鋼釘也取了,傷情已經算是相對穩定了,已經可以做勞動能力鑒定了。要是等6個月,等到工傷認定的申請期限過了,你再想去申請工傷認定,就申請不了了。單位到底有沒有給你申請工傷?什么時候申請的?你最好自己到勞動局查一下。如果單位根本沒有幫你申請工傷,只是在忽悠你,讓你6個月后再做勞動能力鑒定,目的也是拖延六個月,讓你超過工傷認定的期限,那你就虧了。因為法律規定,工傷認定應當自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由單位向工傷認定部門提出申請,如果單位拒絕履行義務,勞動者本人也可以提,但必須要在一年之內。超過一年,就不受理了。
可以先申報單位,如果單位同意就可以直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