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已實繳注冊資本_實繳資本指的是注冊資本嗎?
特邀律師
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認定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
《公司法》已經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了錢數上有直觀的區別外,法律意義上的區別在于以下幾點:1、注冊資本是法律明確要求的公司(含股東)對外承擔賠償責任的最低限額。大家常聽到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就是以公司章程中公示的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金額為限的。2、若公司股東各自認繳的注冊資本已經實際到位,此時發生公司應到對外承擔的賠償義務的,若公司資不抵債,股東無需一個人財產償付;若股東尚未全部出資到位,則有義務補足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間的差額,此時存在股東需要以個人財產清償差額的可能性。目前,公司法允許滿足一定條件時先設立公司,再按約定期限實際出資到位,這就要求公司必須規范管理,嚴格管控運營風險,否則會出現股東因未實際全部或部分出資到位而以個人財產補足與注冊資本差額的可能性。所以,不要盲目追求注冊資本越大越好的想法。
公司注冊資金實繳是指在成立公司的時候,公司的出資人實際出資的部分。比如,某人要成立一家注冊資本為50萬元的公司,如果投資人 在公司注冊公司的時候實際繳納50萬資金, 并且這50萬資金是已經確實到賬的狀態, 那么這就屬于注冊資本的實繳。但是如果該投資人目前沒有這么多的資金,或者暫時不打算實際繳納這么多的資金, 而只是打算成立一家注冊資本為50萬元的公司,這時他也可以先認繳這50萬,并且承諾在多長期限之內將50萬元全部繳清,這種情況就是公司資本的認繳。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數額是沒有規定限制的,一元也可以,一個億也可以。對于注冊資本的認繳期限也是沒有強制性規定的。所以有些人開始投機取巧,認為我既然沒有期限規定,我就注冊一個注冊資本為一個億的公司, 然后承諾在100年內繳納完畢。抱有這種投資心態的人,認為這種情況下,既不違反法律規定,好像我也一直不用繳納完成。其實這種想法是大錯特錯的。
因為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公司一旦出現經營失敗或者資不抵債的情況,債權人是有權要求公司的股東或者說公司的投資人來承擔賠償責任的。這時候法律很有可能要求投資人將全部注冊資本在限期內繳納完畢,補充完整公司的注冊資本,用來償還公司所欠下的債務,所以投資人想通過這種方式來規避公司對外的債務是行不通的。
作為有限責任公司來說,一般只以公司的財產對外承擔債務。而公司的財產是由投資人的出資以及公司在經營過程當中積累下的利潤所組成的。所以如果公司在出資完成的情況下, 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對外承擔責任,超出的部分股東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但是當股東存在注冊資本出資不實的情況,如果公司此時資不抵債,債權人是可以要求股東來承擔這個債務, 股東所承擔的債務以其出資額為限,所以如果作為股東或者投資人來說,在認繳的時候,認繳了大額的注冊資本,勢必導致你的責任也會增大。所以這種情況下,建議投資人不要故意夸大注冊資本,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量力而行。以免使自己承擔難以承受的債務風險。
新公司法實施后判定企業注冊資本到位的方式是工商機關會根據企業公示信息系統核實注冊資金的實繳情況,以前,工商局通過驗資報告就能判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到位情況,但公司法省去了注冊公司過程當中需要驗資的這一流程,雖然是由企業自己申報的,但企業必須要對公示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這個問題需要舉個例子來進行解釋:
老王想搞個公司對外經營,手頭只有30萬,本來打算弄個公司就直接打款30萬,注冊資本也寫30萬。可是后來朋友說,你這樣注冊資本太少,人家覺得你公司沒有實力,不如搞大一點,注冊個500萬的,先支付30萬,另外470萬按照預估的時間再出資。
老王覺得也對,于是注冊了公司,注冊資本寫成500萬,實繳了30萬,剩余470萬載明是2030年1月1日在交付。
后來出現情形可能:
第一種:公司經營不善,破產,于是老王本來要到2030年1月1日才繳納的470萬,需要在破產清算中提前支付;
第二種:公司沒有破產,但是因為欠付債務被他人申請執行,經過法院認定公司已經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老王也可能需要提前支付這470萬償付債務;
第三種:公司經營順利,老王到了2030年1月1日,有足夠能力向公司賬戶支付這470萬剩余出資。
認繳制:例注冊公司資本10萬元,工商登記實收資本0元(后期可通過10年、20年、30年等把資金認繳進去,如到期還不想認繳還可以延期) 。
實繳制:例注冊資本10萬元,工商登記實收資本10萬元。
雖然現在是實施認繳制,但是注冊資金越大,相應承擔的風險/責任就越大;注冊資本涉及到印花稅,如企業要完成實繳,注銷,需按注冊資本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感謝邀請:
一、未實繳與實繳區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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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未實際出資的股東一般指的是沒有根據章程約定在認繳期到之后,沒有出資到給公司行為。實際出資顧名思義按照章程約定已經出資給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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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公司有關原則“同股同權”,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有所突破,《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個例外就給“不同股不同權”一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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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重要權利的區別1,故未實繳出資的股東有可能會喪失表決權甚至是分紅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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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重要區別2,未實繳出資的股東在未來債權人向公司主張權利時,有可能面臨成為被告的風險,因為股東對章程約定認繳金額范圍承擔法律責任即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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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會的表決權如何確定?
前面已經提到,原則上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法賦予了股東自由約定的規定,即通過章程進行表決權的重新分配。
公司設立登記進行改革以后,絕大多數公司設立登記適用的是認繳制。下面我們一起來探討一下公司認繳制和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認繳制
1、認繳制不需要實繳嗎?
認繳制,不是不需要實繳。只是相較于以往的設立登記制度,可以在約定的期限前任意時間點實繳。
可以全部一次性繳清,也可以分批分次實繳。
約定實繳的期限依然沒有實繳的公司,可以向主管市場管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延期實繳。
2、怎么查詢公司有沒有實繳?
有3個途徑查詢:
公司做工商年報的時候,選擇公開實繳情況的,可以在企業信息公示系統,自主查詢。
公司做工商年報的時候,選擇不公開實繳情況的,可以向主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詢。
查詢公司賬務和相關報表,可以獲取實繳信息。
二、股東的權利
股東實繳注冊資本的權利,股份制公司具體體現為占有公司股權的的分紅權,且同股同權。有限責任公司適用于民法通則,不一定同股同權,但約定為分紅權以實繳資本為準的,只有實繳資本以后才能獲得分紅權。
有限責任公司規定分紅權與實繳資本無關的,更多的體現為公司經營生產所需。生產經營過程需要充實資金的,股東需要按照約定實繳注冊資本。
三、股東的責任
比較直觀的責任,就是按照公司法及相關規章制度,按期繳納注冊資本的義務。
根據實際工作情況來看,這種責任更多的體現為兩方面的內容。
1、生產經營所需資金
無論是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的行業,還是輕資產的行業,均需要生產經營所必須的資金支持。作為股東,有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責任。
2、償債責任
公司償債義務發生時,優先以公司資產償付債務。公司資產不足以償付債務的,沒有實繳注冊資本金的部分或者股東,以約定的認繳部分為上限,承擔有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