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事由的事實根據_提起再審的主體?
特邀律師
有證據證明生效判決事實認定錯誤,已經過了五年多,能否申請再審?
1、不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現在已經過去五年,因此申請再審,不符合法律規定。
2、不能再審,但是確有證據證明原判決錯誤的,可以到檢察院申請抗訴。再審有期限限制,抗訴則沒有期限限制,關鍵是是否有足以推翻原判決的證據。
以下是一個抗訴申請書范本供參考。
申請人:xx,女,身份證號碼xxxx,漢族,無業,住xxxx。
被申請人:xx,男,身份證號碼xxxx,漢族,無業,住xxxx。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xxxx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審庭審時,被申請人將其父的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書向法庭出示,其認為添附的房屋都應該歸其父親所有,一審法院也是基于這個原因判給其父親的。但事實是,1997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結婚在被上訴人其父親的正房內居住,1998年申請人xx娘家出錢xx萬元并找人(支付工錢xx萬元)在被申請人其父土地上建了兩間房屋,一直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居住至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痹瓕彿ㄔ簺]有認真核查事實,僅以此兩間小房在其父親的土地上建筑就認定是其父親的財產,顯系不妥。兩間小房雖然依附于被申請人其父親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證明這個房子就是其父親蓋的,更不能證明就歸其父親所有。這兩間房屋應評估作價,評估的價款作為夫妻共同所有來進行分割。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
附:證據xx份
提起再審的主體大概有五類:本院院長、上級法院、雙方當事人及其權利承繼人、檢察院、案外人?!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依我之見一一(這是一個很專業的訴訟法理問題)
“可以再審",但不得由一審法院院長啟動再審去糾正二審“維持原判"裁判的錯誤。
為什么說“可以再審"呢?
因為,根據我國三大訴訟法之"事實求是丶有錯必糾"的訴訟原則,針對人民法院己生效確有錯誤的判決在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均以“審判監督程序"的專章專節規定了對法院已生效的確有錯誤的判決的“糾錯程序",并同時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三大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所以,無論是人民法院一審生效的判決,還是本案例原被告上訴經二審裁定“維持原判"的生效判決,只要是在實體事實認定和程序存在錯誤或違法,或者在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的,依法均可以由當事人丶法定代理人丶監護人提請,或人民法院自行啟動,或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其生效的案件是依法“可以再審"的。
為什么本案不能由一審法院院長啟動再審程序呢?
因為我國訴訟法規定:法院院長以自行發行本院已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該院長有權提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撤銷該生效判決并決定另組合議庭重審此案。
一一"可是"一一本案雖經一審法院判決,但是,原被告雙方或一方不服一審判向二審法院提起了上訴,而該案是經二審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丶維持原判"后才生效的,因此,一審法院院長無權違法啟動再審程序來超越審級去糾正上級法院的錯誤。
依法只能由本案生效的二審法院丶或二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或由該案生效的二審法院的對應的上級檢察院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訴,使該案進入再審程序。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問題不明確;能否再審改判關鍵還是取決于你申請再審的事由;一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規定;(1)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有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這三個基于事實引發的再審事由,認定有其一的一般再審是會予以改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