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開審理案件報道_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否公開進行?
特邀律師
我這兒有一個歸納,希望對你有幫助。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不公開審理案件:刑事訴訟:
1,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2,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民事訴訟: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后小小提示一下:訴訟法中,規定有“法定不公開審理”,“可以不公開審理”,“依申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三種形式。
開庭,是法院或仲裁機構內部審理案件的形式。開庭進行,并不一定要公開。公開,是指將審判對外公開,即允許記者報道,允許社會公眾旁聽。而非公開,就是說即使開庭審理,也不允許記者報道,不允許社會公眾旁聽。《仲裁法》規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這本來就是司法系統份內的事,值得思考的是這樣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如此具有新聞價值。
我們國家過些年就有一次打黑除惡專項斗爭,每到此時,人們歡呼雀躍,群情激憤,為打黑除惡助威吶喊,為辦案機關歡呼點贊,這實際上是一種不正常現象。
這種現象就象自然界的一種生態現象,比如一個專業種植的村莊,那里野豬泛濫,村民們每三年或兩年集中獵捕一次,往復循環。
試想這個村莊的村民有多么難受,他們幾乎一直生活在野豬的驚擾之中,他們有多少勞動成果都毀于野豬的破壞之中。
那么幾年一度的集中獵捕值得村民們歡呼嗎?對待村民來說是,但就事物的本質而言不是,因為幾年一度的集中獵捕并不是扼制野豬災害的唯一辦法,也不是最好的辦法,最好的辦法是加強防范措施,加大捕獵頻率,降低捕獵規模,不讓災害形成,才是村民想要的。
黑惡勢力之于野豬危害更大,如果我們一定要等到黑惡勢力形成規模再去打掉,那這股黑惡勢力形成的破壞力該有多大?受傷害的人該有多眾?
有些黑惡勢力竟然生存將近二十年,試想,就算打掉了這個黑惡勢力,有多么受害人得不到公正待遇,正義是不是遲到時間太長了。
如果象養豬一樣一定要等到豬養肥了再殺,那么與養豬恰恰相反,這只養肥了的豬殺了后的經濟價值遠遠不足于補償飼料支出。
就象目前一個社會象一樣,偷稅漏稅總是通過舉報獲取線索,而發現巨額偷稅漏稅案,那么請問,如果沒有人舉報,這種偷稅漏稅就石沉大海了嗎?那我們國家的稅務機制有什么用?
所以,我們寧愿沒有黑惡勢力形成,而是司法機制形成銅墻鐵壁,讓黑惡勢力沒有滋生的溫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