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需要哪些證據_沒有證據怎么告重婚罪?
特邀律師
重婚罪沒有辦理離婚再次登記的視為重婚,其它只能是第三者同居如果有事實證明或有孩子的在離婚時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但必須付離婚后的孩子撫養費,沒有證據只能按正常離婚辦理。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
實踐中對于重婚罪的認定通常的做法是,只要受害方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對方有重婚的行為,法院直接按自訴案件立案。對于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具體需要分兩種情況:
1、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情況:此種情況收集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子女的出生證等直接性的證據。
2、有配偶與他人未領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此種情況及比較復雜了因為他沒有直接性的證據,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婚外情雙方的一些一起進出的照片錄像、雙方法定聊天、短信記錄等,但收集證據不得違法法律規定,否則是無效的。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要件: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3、主體要件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所謂重婚罪,在前婚與后婚的形式上有起碼的要求——前婚必須為法律婚(經民政局婚姻登記),后婚則法律婚與事實婚均可。事實婚表現為:辦婚宴、對外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同時為周圍人所認可)皆可構成。公式為:重婚=法律婚+法律婚/事實婚(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是等同于法律婚的,最高法有司法解釋的)而在主觀上也有入罪的門檻——明知。明知自己已婚還騙對方與自己結婚,板子只打已婚一方,對方是受害者。明知對方已經結婚,還要與對方結婚的,板子雙方都打。綜上,你自行判斷你父輩的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