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兒該不該分車禍賠償金_出嫁女兒車禍身亡賠償娘家該不該得?
特邀律師
從法律上,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但在實踐中可以由家庭成員協商分配 ,對于有特殊生活困難和疾病的可以多分。子女都屬于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沒有規定出嫁后就不能分得,協商不成 ,可以訴訟解決。
母親因發生車禍而死亡,已婚女兒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這合法嗎?
合法的。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母親因車禍死亡,其近親屬獲得的賠償有:
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等。
2、上述賠償,除了喪葬費和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應當用于喪葬事宜開支外,其余的部分,包括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在近親屬中分配,其中被扶養人生活費分給死者必須撫養有沒有其他收入的近親屬,其余部分,不是遺產,但是一般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當中分配。
3、顯然,其已婚女兒屬于死者最親近的親屬,理應分得部分賠償款。有些地方把女兒當做“潑出去的水”,不予分配,實際上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這要看構不構成撫養關系,如果父母雙方都沒有工作,且年齡在55周歲以上,且構成撫養關系,父母應該得到賠償,分割比例為子女40%,父母各30%。賠償的繼承順序是子女---父母。很多事情也不是絕對的,家人可以商量。
你說的這種情況是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根據我國法律,繼承權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你說的情況中,女兒已經沒有配偶。那么他的賠償費由她的女兒和她的父母繼承。也就是說,她的所有賠償費和其他遺產分三部分,一部分歸她的女兒,另兩部分歸她的父母。她的公婆是沒有繼承的權利的。但是有另外一種情況,由于她的丈夫兩年前死亡,不知道她丈夫的遺產是不是已經繼承完畢。如果沒有繼承完畢的話,屬于她和她丈夫曾經的共同財產是要由孩子和雙方的四位父母共同繼承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女兒的賠償金不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因為女兒死亡的時候她丈夫已經死亡了。既然當時的賠償金對于分割已經做好了協議,那么這30萬元就是你女兒的個人財產。女兒去世后,這30萬元作為女兒的獨有財產進行繼承,仍然是由女兒的孩子和父母進行繼承,男方父母無權繼承
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父母、子女、配偶,平均分配。賠償金辦理了女兒的后事之后,由女兒的子女、配偶、父母平均分配。通俗的說,有幾個人分成幾份,一人一份。女兒的遺產,父母也有繼承權。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