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欠債男方要離婚_婚姻期間男方在女方不知情時欠債,離婚后女方需承擔責任嗎?
特邀律師
該筆債務,有80%以上的可能性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女方在離婚時需要分擔50萬元的債務。
根據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認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另外,在2017年8月,《最高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最新答復》中明確提出,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據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因投資經營產生的債務也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我們認為,對于夫妻一方因投資經營所負債務,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與婚姻法規定精神是一致的,這既符合保障市場經濟交易安全,也關系到3億多家庭的生產經營。
由此段內容,可以看出法院對于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投資所形成的債務的認定原則。簡單來說就是,因投資虧損而產生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
題主中所述的男方做生意失敗欠債100萬元,應當認定為投資虧損,因此,應當是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也就自然應當有夫妻雙方去分擔。
謝邀。
一、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究竟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應從以下兩個標準判斷: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案例)《人民司法?案例》榮功成與熊明福等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2009年第 6期,榮功成對借款2.4萬元不知情,熊明福也認可是盛莉向其借款,榮功成未與其商談過借款之事。故可以認定盛莉向熊明福借款不是盛莉、榮功成共同的意思表示。盛莉陳述其借款是用于賭博,其他證據證明盛莉所借款項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個人的不正當消費。榮功成沒有分享盛莉借款所帶來的利益。因此,本案借款應屬盛莉的個人債務,而不是榮功成、盛莉的夫妻共同債務。榮功成關于本案債務系盛莉個人債務的上訴理由成立。婚姻法解釋
(二)第24條僅列舉了兩種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情形,排斥明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其他情形,如夫妻一方為賭博、吸毒等個人不正當消費所產生的債務。原審法院適用該規定認定本案爭議的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屬適用法律不當。
(案例)行為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但提供的欠條卻是離婚后其個人書寫,對于該筆債務不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償還——姜兆立訴龐磊等民間借貸案。行為人雖然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但是其提供的欠條卻是離婚后其個人書寫,這份欠條視為與債權人重新設立的債權債務關系,因其書寫欠條時夫妻關系已經不存在,因此該筆債務不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償還,應認定該筆債務屬于其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 隱含對夫妻一方的保護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雙方是共同債務人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三、離婚后一方所負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亦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審判案例要覽王建平訴彩霞等民間借貸案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在于王彩霞是否應當就涉案借款承擔償還責任。張云飛從王建平處借款發生在張云飛與王彩霞辦理完畢離婚手續之后,但該筆借款是用于償還北京市平谷區海關西園21號樓2單元2號房屋和該樓3單元2號房屋的銀行貸款,該貸款是張云飛與王彩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雖然北京市平谷區海關西園21號樓3單元2號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張云飛所賣,但張云飛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收齊全部房款,并將收取的房款用于張云飛與王彩霞的夫妻共同開支。現北京市平谷區海關西園21號樓2單元2號房屋已過戶登記在王彩霞名下,所以王彩霞應與張云飛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基于此,原審法院認定結果正確,并無不妥,應予維持。注:隱含對債權人方的保護
四、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貸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王某娜訴陸某英、吳某勇民間借貸糾紛案: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向特殊關系的異性所借債務,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丈夫借貸資金用于承包經營時,夫妻雙方已經處于分居狀態、甚至到達訴訟離婚的境地的,可以認定妻子無法享受到丈夫承包經營所得,不應判決由其與丈夫共同承擔債務
(案例)浙江華恒進出口有限公司訴傅新偉等民間借貸案。夫妻共同承擔對外債務的基本原因是夫妻兩人分享了對方對外活動所得,如果一方能夠證明自己沒有享受另一方對外活動所得,就無需承擔另一方對外活動所產生的債務。
所以,丈夫借貸資金用于承包經營時,夫妻雙方已經處于分居狀態、甚至到達訴訟離婚的境地的,可以認定妻子無法享受到丈夫承包經營所得,故不應判決由其與丈夫共同承擔債務。
農村小伙子結婚四個月,女方嫌棄男方家里欠的債務太多,起訴至法院鬧離婚,出現這種問題,法院會不會判決離婚。這就要看有沒有隱情,這些債務究竟是為誰欠下的了。
由于只提出了問題,而沒有具體情況介紹,答題者只能從多個角度去猜想,就會得出兩個答案,具體哪個答案是正確的,連作者也不清楚。
如果結婚前,男方的家庭因為某種原因,已經欠下了這些債務,男方還刻意隱瞞女方的話,這就逃不脫欺滿騙婚的嫌疑。可以認定,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來達到結婚的目的,導致女方一嫁過來,就背上了不屬于自己的沉重債務,幫著還債。這是嚴重的不公平,法律也不會支持。由此而導致的婚姻失敗,是屬于帶有欺騙性的婚姻,依法律是會判處離婚的。
再一個原因就是為了結婚,女方家庭要求的條件過高,收取的彩禮數額較大,導致男方的家庭背上了沉重的債務。女方嫁過來,因為這些債務需要共同償還,而提出離婚的話。女方就逃脫不了以婚姻為借口,大肆搜刮男方財物的嫌疑。只要有充分的證據鏈證明,是因為女方索取的彩禮過高,而導致欠債的。法院依法不僅不會判決離婚,反而會責令女方的家庭退還索取的彩禮,還掉債務,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實施的解釋中第十條規定;一,收取了彩禮,沒領結婚證的。
二,收取了彩禮,領了結婚證,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婚前同居不算 )
三,收取了彩禮,造成給付彩禮一方背上沉重的債務,生活困難的。
像這種情況,正好符合解釋中的第三款,依法女方的家庭應該退還全部的彩禮。
女方是否有義務承擔還款責任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雖然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男方承擔還款責任,但是該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二,如果該債務是個人債務,作為配偶是沒有義務承擔還款責任的。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從,債務產生的時間是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的用途,配偶是否知情,三個方面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