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和聚眾斗毆的區別_尋釁滋事和聚眾斗毆哪個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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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為且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即應承擔法律責任。而聚眾斗毆罪則要求以聚眾的形式,至少要求主體在3人以上,在處罰上,聚眾斗毆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⑵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其犯罪對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而聚眾斗毆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指揮或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行為,并且要求雙方或多方人數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擊人身。在現實生活中多發生在不法團伙之間,兩方各自為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糾集多人打群架,往往事先有約定。“因此,一般糾集的人數較多,備有器械,聚眾行為所要侵害的對象要比尋釁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與不法分子有一定過節的相對特定個體或團體。”⑶是否適用轉化犯的法律規定不同。刑法沒有規定行為人在實施尋釁滋事罪的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如何適用法律。而針對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刑法第 292條第2款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即是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在不出人命的情況下,尋釁滋事罪重點,聚眾斗毆屬于治安條例
尋釁滋事指在公共場所內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他人、橫向霸道、肆意挑釁等,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該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犯罪客體是社會秩序。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犯罪,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尋釁滋事罪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是已滿十六周歲,而故意傷害他人如果構成重傷,則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為年滿十四周歲。另外從兩種犯罪的行為特征上看,故意傷害罪一般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不法行為,并對特定人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而尋釁滋事侵害的對象不特定,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和隨機性,犯罪分子往往是為了尋求精神上的刺激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從結果上來看,構成故意傷害罪是以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為構成要件,而尋釁滋事罪并不以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為構成要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聚眾斗毆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數罪并罰也可能就是如此刑罰,具體要看犯罪情節決定最終的結果!關注我,獲取更多法律知識。
這種事情,首先應該去聯系受傷的人,如果是輕傷以下程度。主動賠償,取得諒解,對方愿意私了。這種事情也就沒有什么事情了。輕傷屬于可私了的刑事案件,輕傷以上的傷就不能私了,那么積極賠償取得諒解,也能從輕處理。具體判多久。有很多考量。比如自首坦白。案情結果嚴重程度。事后主動賠償等等。聚眾斗毆打群架那種。尋釁滋事。這個主要就是在字的含義,尋釁。比如到飯點砸了人家桌椅,拿水潑別人。等等很多都算。
兩者的區別,這里可以用最通俗易懂的語言來解釋:聚眾斗毆:人們常說的“打群架”就是聚眾斗毆性質,一群人和另一群人互毆、互相打對方。雙方都涉嫌犯罪。尋釁滋事:一方(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故意對另一方“找茬”、胡打亂鬧,無故毆打受害人、毀壞受害人財物。被騷擾、被傷害的一方屬于受害人。從下面《刑法》對聚眾斗毆罪和尋釁滋事罪的描述可以大概看出區別: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