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在擔保人處簽字的擔保范圍_擔保人只簽字有效嗎?
特邀律師
有單獨擔保合同的簽字有效,無獨立擔保合同的簽字無效。擔保法解釋已做出了規定。
你好!你在借條上簽字了,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關于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確,你要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你還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合同應該有效。銀行電腦里面是否保存或備案不一定是合同生效要件,除非你們合同內明確約定合同書必須在銀行辦理備案或存儲才可以發生法律效力。不然,電腦存儲與否不能影響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要件當然離不開當事人親自簽字或蓋章,或者按照雙方實際需要選擇合同生效的其他方法作為生效要件,不然,合同自簽字或蓋章就可以生效。有一部分合同的生效以實際交付為要件,比如民間借貸合同,就是以金錢實際交付給借款人為生效要件。借款人沒拿到錢,合同不能有效。
合同內的擔保人簽字確認,原則上對擔保人產生法律效力,擔保人應該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合同責任。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以書面約定為準,超出約定范圍可以拒絕承擔責任。如果合同內沒有約定擔保責任范圍,只有擔保人簽字,那么根據民法典規定,擔保只能作為一般擔保人。
一般擔保人與連帶責任擔保人有本質區別,一般擔保人有先訴抗辯權,即合同債務必須先由主債務人清償后,仍不能全部清償的,才會由一般擔保人負責清償。民法典生效前,擔保法規定合同沒有約定擔保人擔保方式的,按照連帶責任計算。連帶責任等同于合同當事人的責任,需要承擔合同全部義務。
當然,擔保人清償合同債務后,有權利按照約定向債務人追償。題主說自己持有的合同有擔保人簽字,銀行電腦里面的登記內容沒有擔保人簽字,估計雙方在銀行登記之后找的擔保人。不然,不會發生兩種不同的版本。
我們認為,合同擔保只要是擔保人及各方當事人真實所為,自愿簽字確認就可以產生法律約束力。該擔保不會因為銀行電腦未全面錄入而影響擔保效力。但是,必須讓債權人有主張權利的資格,不然,六個月擔保期間超過,擔保人即可免責。
這就充分說明,債務人找到擔保人后,要及時通知債權人,不然債權人不知道擔保信息,無法行使擔保權利。本案題主找到擔保人簽字,就應該及時通知銀行,如果自己的債務到期不能清償時,銀行就會讓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題主可以配合銀行行使對擔保人的清償責任,擔保人履行合同義務后,債務人可以與擔保人另外簽訂還款合同,以后直接清償擔保人的代償款項就可以了。題主也可以聯系銀行,讓銀行采取措施,錄入擔保人信息。最后想說,你們之間的擔保應該有效。
這個沒有關系。見證人屬于證人的范疇,在本題中,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但借條的證明力更大。個人認為,沒有法律禁止擔保(保證)人和證人為同一人的規定。
保證是擔保法規定的一種擔保方式。題干的擔保人應該是保證人,保證人提供保證,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從證據的角度講,既然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那么,同時保證人不就也起到了證人的作用嗎?
作為保證人簽字,如果只簽字沒有寫明擔保形式,則默認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默認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