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擔保期限起訴擔保人_擔保未到到期限,能否起訴擔保人?
特邀律師
擔保未到期限,能不能起訴擔保人有兩種情況:
對連帶責任保證人,可以起訴;
對一般擔保人,不能起訴,只能起訴債務人。
擔保是為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擔保,也就是說,債權人對債務人履行債務不放心,于是要求第三人(擔保人)對債務的償還提供擔保,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擔保是有期限的。擔保期限,是指主債務到期之后一定期限,對此三方可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法定期限為主債務到期之后六個月,即六個月內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過了擔保期限,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所以,債權人可以在擔保期限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即起訴。
如果過了擔保期限,債權人只能起訴債務人,不能起訴擔保人,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免除。但在擔保期限內,能否起訴擔保人呢?這要分兩種情況:
對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擔保期限內,既可以起訴債務人,也可以同時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只起訴擔保人)。起訴后,債務人和擔保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由兩人捆綁式償還債務。過了擔保期限,只能起訴債務人了。
對于一般責任擔保人,在擔保期限內也不能起訴擔保人,但可以起訴債務人。對債務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可以執行擔保人財產。擔保人償還后,可以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償還代為償還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在擔保期限內不起訴債務人,債務人的擔保責任免除。
總之,對未到擔保期限的,可以分兩種情況分別對待。但只要在擔保期限內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連帶責任保證)或債務人(一般保證),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就不能免除。
我國擔保法規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不向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為六個月,自債務人應履行償還債務之日起六個月。
例如,張三向李四出借100萬,約定借款于2017年10月1日到期,王五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依據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屆滿日為2018年4月1日。自2017年10月1日起六個月內,張三沒有王五主張連帶保證責任,包括向法院起訴、申請仲裁或者郵寄履行連帶保證義務通知函等,6個月保證期間屆滿,王五就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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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起訴連帶擔保人,也不能勝訴了。因為連帶責任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等規定,所以,債權人再起訴擔保人已經失去了勝訴的機會了。
一、關于連帶擔保
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人保、物保、抵押、質押、留置權等實現債權的方式。其中人保中的保證責任就是以自然人的個人信譽、資信作為實現債權的承諾。如果債務人違約不能按時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行使債權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為三年,它調整的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主債權關系,不包括保證除斥期間。保證擔保人的除斥期間賦予的是實體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在擔保法規定中,一般保證擔保人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擔保期限可以中斷。
我國民法典實施后,對連帶責任保證有相應改動。比如保證擔保期限一律實行六個月,不再有兩年期限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擔保人承擔的是什么責任,直接推定為一般保證擔保,不再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這種規定與原來擔保法規定有質的區別。
二、關于催收通知
當事人之間就債權債務實施催款,履行相應的手續等導致時效中斷的,能否對抗保證擔保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以催告函或履行債務通知書與債務人簽訂還款計劃書等形式表達債務清償意愿時,本債權訴訟時效對主合同當事人可以時效中斷,而對連帶保證擔保期限并不能中斷。除非是一般保證擔保。
很多債權人為了有效降低催款成本,選擇自行書面材料催告債務人還款,但是忽略了擔保人條款,導致保證擔保過期而無法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擔保一旦過期增加了債權請求權成本風險,不利于債權人實現債權。如果債務人失去清償能力,又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那債權人的債權只能處于擱置狀態。
題主說擔保期限已經超過,債權人只憑借向原債務人發出的催告函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恐怕行不通了。此時,擔保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等待債權人走法律程序,讓法院處理就可以了。
擔保是有期限的,過了期限,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因此,從法律上講,過了擔保期限后,你只能起訴債務人。但在司法實踐中,你仍然可以一并起訴,至于擔保人是否還需要承擔擔保的責任,由法院來明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