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轉讓背書的效力_哪些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特邀律師
交付轉讓是開票人轉讓給收票人 背書轉讓是上述收票人轉讓給其的收票人。
國家對于現金管理是有相關法規的,按《現金管理條例》來,企業間往來只能通過銀行轉賬,因此,現金只能做為企業自身備用金來零星支出用,不能背書轉讓等用于往來。
現金支票是專門制作的用于支取現金的一種支票。當客戶需要使用現金時,隨時簽發現金支票,向開戶銀行提取現金,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確定金額的現金的票據。
現金支票用于支取現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簽發用于到銀行為本單位提取現金,也可以簽發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用來辦理結算或者委托銀行代為支付現金給收款人。
現金匯票就是銀行匯票,銀行匯票的有效期是30天,銀行匯票同現金支票性質基本相同,不同點就是現金支票只能在本地區使用,現金支票的有效期是10天,現金支票可以進帳戶,也可以取現金,銀行匯票是全國各地都可以使用,可以取現金的。
銀行匯票的主要內容包括:
(l)收款人姓名或單位;
(2)匯款人姓名或單位;
(3)簽發日期(發票日);
(4)匯款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多余金額;
(5)匯款用途;
(6)兌付地、兌付行、行號;
(7)付款日期。
銀行匯票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卡片,由簽發行結清匯票時作匯出匯款付出傳票;第二聯為銀行匯票,與第三聯解訖通知一并由匯款人自帶,在兌付行兌付匯票后此聯作聯行往來帳付出傳票;
第三聯是解訖通知,在兌付行兌何后隨報單寄簽發行,由簽發行作余款收入傳票;第四聯是多余款通知,在簽發行結清后交匯款人。
匯款單位財務部門收到簽發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聯”和“解訖通知聯”后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銀行匯票委托書”第一聯存根聯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
除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外,其他票據均可以背書轉讓。望樓主采納沈陽金蝶財務為您解答
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背面或者粘貼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將匯票權利讓與他人的一種票據行為。
《票據法》規定,背書必須做成記名背書。
通俗的說法也就是把這張票據轉讓給別人背書人=轉讓票據的人被背書人=收到票據的人背書的效力表現:1、權利轉移的效力、權利證明的效力(只要背書連續)、權利擔保的效力(背書人擔保承兌付款)。
2、背書的禁止:禁止附條件背書、禁止部分背書,禁止無記名背書。
3、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4、票據采取“嚴格的顯名主義”5、票據的固有屬性: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獨立性6、要式性指必須按照法定記載事項記載于票據上并簽章;7、無因性指票據行為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有效,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8、文義性指在票據上簽章的人必須按照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承擔責任;9、獨立性指票據上的各種行為獨立發生效力,其中一個行為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
1、轉賬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以上票據可以背書轉讓
2、凡填明"現金"字樣的匯票、本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3、任何商業票據,單證都能背書轉讓,除非在開出票據時,額外在上面打上不可背書轉讓的字樣.
一般常見的有: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本票,背面有背書字樣的票據都可以.
背書轉讓,財經會計學用語,是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并交付票據.
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
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