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賠給投保人還是車主_車險被保險人必須是車主嗎?
特邀律師
誰買不影響!關健是受益人是誰?
另有的險種是對車不對人,如強險,商業三者險,車損險等。
誰買的保險不主要!受益人是你就行!
一般認為行車證上名字為車主,是受益人。(登記證也同樣)。
保險受益人是誰就賠給誰,看你買保險的時候是不是買你自己的名字
汽車保險理賠的時候,錢是賠給被保險人的,并不一定是車主或是保險購買人。保險公司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本人也可以是直系親屬。
先弄清楚,車輛保險和車輛所有人(車主)是兩個概念。不要混淆了。
車輛保險是隨車走,車輛上路行駛,保險必須到位。
而車主不管是誰都可以。也就是說不管是本人還是其它人都可以買車上牌。交法規定,車輛上路必須有保險,但車輛上牌不必有駕照。只要有有效身份證件即可買車上牌。
那么,本題的問題就很好回答了。車輛發生事故,只要駕駛人有駕駛資質,沒有醉駕,毒駕等違法行為,保險必須賠償。與誰是車主無關。
說簡單點,保險賠償只與駕駛人有關,與車主無關。
打個比方,你買了車,這個戶主可以是你,也可以是你老婆,也可以是你父母。買保險是這輛車的,保險信息也是該車的。而此車你可以開,你老婆父母以及其他人,只要有駕駛資質就可以開。萬一出事,保險必須賠。
不過,提醒一下。如果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保險不夠,而駕駛人又沒賠償能力。那么,此時,車主是要有連帶責任的。法院會起訴車主的,而車主也必須先行賠付。不過,這與本題是兩個方面問題。
綜上,車輛保險是對車輛而言的。只要駕駛人有資格,無違法行為,保險必須賠償。與車主是誰沒多大關系。
投保時 駕駛員不指定就可以了 出了事故后,理賠的銀行卡使用你爸爸的就可以。 可以選擇大點的保險公司,如人保 平安 等等
車主和投保人不一致,保險公司要賠付。
在車輛保險中,投保人是指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的人;被保險人是指接受保險合同保障的汽車的所有者(即行駛證上載明的車主)。
如果車主為自己的汽車投保,則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一致的;如果其他人為不屬于自己的車輛投保,則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不一致的。這兩種情況都是保險公司允許的。
但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致會產生兩方面影響:一方面,被保險人不負交保險費的義務,該項義務由投保人承擔,即誰投保誰交保險費;另一方面,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可由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索賠。
一方面,車輛發生全部損失時(如車輛被盜搶、碰撞中車輛報廢等),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而投保人則沒有此項權利。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一致的情況下,則沒有以上兩方面的區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手車,過戶時保險沒過戶,出事故,全責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管部門報案,慌亂中千萬別忘記還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一方面讓保險公司知道自己出事了,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險公司咨詢如何處理、保護現場,保險公司會教你如何向對方索要事故證明等,以免事后索賠時麻煩被動。
根據《保險法》第42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因此,投保人應努力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放任、故意擴大保險事故的損失,經證實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
不用,可以代辦。車戶主和汽車保險的名字不用一致的。
1.在汽車保險中,投保人是指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的人;被保險人是指接受保險合同保障的汽車的人。如果車主為自己的汽車投保,則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一致的;
2.如果其他人為汽車投保,則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車主,投保時也需要提供車主的身份證資料。(這種情況就是人們常說的被保險人與行駛證車主不一致)這種情況正常情況下在理賠的時候,錢是理賠給保單上的被保險人。
備注:一般使用第二種情況會存在于父母給子女買車,但車主寫的是父母的名字,為了便于出險理賠方便,可以把保單的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可以寫為子女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