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超過兩年自動生效嗎_保險不可抗辯條款超兩年一定賠嗎?
特邀律師
情況一: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知道被保險人已患病卻沒有告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已患病,且在兩年之內出險,則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并且不用退還保險費,因為投保人違背了告知義務。情況二: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并不知道被保險人已患病,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一段時間后才發現自己已患病,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作出完全的、合理的賠償。情況三:如果被保險人由于精神病等原因自殺的情況,自殺屬于一般除外責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傷害,而是可以人為抑制的行為,屬于“不可保風險”。但也有例外,我國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兩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自成立之日起未滿兩年,如果被保險人自殺,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如果被保險人的死亡不是為謀取保險金而故意自殺的,且保單生效已超過兩年,保險公司應當對這樣的案件給付賠償,若保單生效未滿兩年,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
看具體的險種。
一般險種都有2個月的寬限期。超過寬限期不續費就會中止,此時發生事故得不到理賠。
有些萬能險即使超過2個月寬限期他還是有效的、。
具體看你的條款
1、保險法明確規定了,投保人在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如實告知自己的身體健康情況;
2、如果沒有如實告知,無論是因為故意還是過失隱瞞病情,在合同成立2年內,保險公司都有權解除合同和拒賠。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故意未告知,保險公司有權終止合同,不賠付、不退保費; 非故意隱瞞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不賠付、返還保費。
3、合同成立2年后,如果不存在故意欺瞞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者拒賠。 顯然,這個條款是非常有利投保人的條款,投保人沒有如實進行健康告知,只要合同生效超過兩年,保險公司都不能再予以追究。 兩年不可抗辯的加入,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險公司的肆意解約并拒賠行為,對客戶和保險公司來說都是好事。 但也并不是所有帶病投保,熬過兩年就萬事大吉了,如果故意欺瞞,甚至構成欺詐,兩年不可抗辯也未必起作用,要在合法的基礎上才行。
最近發生了這么一個情況,有位先生15年在某公司購買了重大疾病保險,今年確診患了肝癌,病情符合理賠標準,但是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查出客戶在15年已經做過癌癥手術,在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并且在過去的兩年內,曾去醫院持續治療,所以拒絕理賠。這位先生就問,已經過了2年不可抗辯期,為什么拒絕理賠呢?到底能不能爭取到理賠呢?
那么咱們今天就來聊一下這個問題,2年不可抗辯期就等于帶病投保必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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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2年不可抗辯期,是分為三種情況的。
第一種:就是故意不告知,那么就像上面那位先生一樣,肯定不會理賠,并且不退保費,他不僅沒有如實告知,且2年內持續去醫院治療,那這騙保痕跡超級嚴重,保險公司肯定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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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呢?
一:保險公司在合同中已經詳細說明,必須初次確診,也就是說合同生效后,第一次確診為重大疾病,才可以理賠,像上面那位先生,已經身患重大疾病,又去投保,那肯定是不行的。
二:即便是投保前沒有如實告知,若是2年內發生了重大疾病,沒申請理賠,而是2年后申請理賠,那保險公司肯定拒賠,并且故意拖延到2年后申請理賠,起訴到法院也是會拒賠的.
保險合同中寫的很明確,出險后,一定要第一時間申請理賠,一般情況為10天內,像上面那位先生,明顯是故意拖延到2年后,肯定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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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因為過失沒告知,那么保險公司會退還所交保費。
保險公司知道咱們未如實告知后,有30天處理期,過了30天保險公司沒說讓咱們解除合同,或者加費等行為,那么只要合同滿2年,保險公司就得賠償。
就像剛才那位先生,即便未如實告知,但是投保完成后,再次去醫院治療,申請了理賠,這個時候保險公司可以在30天申請解除合同,但是過了30天,依然沒有,那么法律會保護咱們的利益,如果之后發生了保險事故,那么保險公司就要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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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只要購買保單2年后,不管有沒有如實告知,保險都得理賠,所以大部分未如實告知得到了理賠。
若是故意隱瞞,以及欺騙,那么這個時候涉及騙保,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總的來說,我們不要抱著鉆空子的目的去買保險,法律上還是需要遵守的,省的偷雞不成蝕把米。
并且現在科技很發達,一般保險公司是可以查到咱們有沒有既往病史的,千萬不要冒險帶病投保,若是真的所有的帶病投保熬兩年就能理賠,那保險公司肯定會虧損,那保險公司到時提高保險定價,到時吃虧的還不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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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注冊認證CFP理財規劃師,太平人壽鉆石級代理人,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關于內地保險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具體:“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該條款是為了保護投保人(消費者),對保險人(保險公司)的約定,但同時對于投保人同樣也有應該履行的義務,在保險合同里面也會注明:
“如果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于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如果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如果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對于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會退還保費”!
這條是對保險公司的保護!
可見如果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但因為有兩年不可抗辯,往往更多變成對簿公堂,對于結果如何只能交由法院審判,歷年的案例中有消費者勝訴也有敗訴的,因此買保險一定要如實告知,這樣在我們真正需要保險理賠金時,保險公司會第一時間理賠給我們,真正起到彌補經濟損失的作用。
給沒有及時續費而且有續費可能的客戶一個緩沖期,這個時間是兩年,在這期間保險合同處于中止狀態:既不承保,也不終止。一旦客戶重新交上保費并補足利息,合同重新計算等待期并生效,繼續承擔保險相應的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