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外國人結婚流程_和外國人結婚有哪些手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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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登記結婚的幾項規定》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國人,可以申請辦理夫妻團聚人員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1)與中國公民(具有中國常住戶籍的)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結婚的; (2)婚姻關系存續滿5年的; (3)在中國連續居留滿5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9個月; (4)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2、申請手續: (1)提交填寫完整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證申請表(夫妻團聚人員)》; (2)交驗本人有效護照或者能夠代替護照的證件及復印件; (3)提交國內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國外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4)提交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國外無犯罪記錄證明; (5)提交在錫臨時住宿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證》; (6)提交中國籍配偶常住無錫的戶籍證明或者外國籍配偶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7)提交中國民政機關出具的結婚證明;國外婚姻機構出具的《結婚證明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8)提交經公證的申請人的經濟來源證明或者配偶的經濟擔保證明;外國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有任何關于簽證的問題、具體要求可以查詢我們AnyVisa的官網:AnyVisa- ChinaVisa
涉外結婚的程序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愿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結婚當事人須持的證件: 1、中國公民應持下列證件:本人的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出具的記有本人基本情況和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以下證件: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如外國人一方為在華僑民,須持下列證件: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本人戶口所在地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對證明的要求與上述中國公民一方須持的第二類證件相同。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當事人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申請登記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持有關證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我國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關涉外結婚登記規定的,準予登記,并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依法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后,在我國境內雙方自愿要求復婚的,按涉外結婚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于雙方都是外國人,要求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的,只要他們具備《中國人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所要求的證件,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可予辦理結婚登記。但為了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可讓婚姻當事人提供其本國法律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
外國人在中國登記結婚是允許的,中國婚姻登記兩個最基本的條件就是婚齡和單身,外國公民在中國無法知道其單身情況,因此要求出具一份外國公民單身證明,并經過該國使館認證,才能在中國使用,此外還須準備好護照,在華居留許可證中國公民提供戶口本,身份證明。
需要的手續如下:
外國人需要準備的材料: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個人的照片。
二、辦理跨國的婚姻登記流程:1、申請。 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上述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后,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兩點: 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 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登記。 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并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
首先看你在哪里登記結婚在外國的話,不是很清楚,因為不同國家有不同制度手續在外國登記結婚的話去詢問下外國相關民政機構會比較妥當在中國登記的話,一般需要出具身份證明和單身未婚證明中國人方面,需要提供戶口本,身份證,照片,單身證明材料等外國人方面,需要提供護照,照片,在華居留證件,單身證明材料等單身證明材料就是未婚證明需要向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相關民政,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比如中國人的話就要去公安派出所或者民政局申請辦理外國人也一樣,需要去所在國相關機構部門申請辦理辦理時,一般需要同時提供中文,外文兩份語言材料文件若在中國登記結婚當你們上述材料辦理妥當時,需要先把材料交給外國人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審核比如對方是捷克人,就要把材料交給捷克駐華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認證審核審核通過后,捷克使館會出具證明,并加蓋使館公章你們的結婚信息就會在捷克國家備案登記然后再把材料和使館出具的證明交到中國人這邊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單位審核審核通過后,會在中國登記婚姻信息,并頒發結婚證當然這個只是一般需要的手續流程,僅作參考具體還是需要向外國人所在的大使館和中國人戶籍所在地的民政機構去電詢問最好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本人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僑民須持有: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外國人須持有: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